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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29 生效日期: 1984-09-29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计基[1984]2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务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拨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按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 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 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备。 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 及时申请核发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如遇下列特殊情况, 可调整包干指标(1)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5)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提高留成比例或金额留成。 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 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 可按竣工决算预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建)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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