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文四字第093000044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文四字第093000044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高雄市办理公共艺术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共艺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拟订公共艺术维护管理计画,并依计画执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3条 公共艺术维护管理计画应包含日常保养、定期保养、重点保养及紧急维护等,公共艺术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并应依计画编列相关经费。
第4条 公共艺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就其所有或管理之公共艺术编制维护管理清册,并详列作者资料、材质资料、尺寸大小、创作媒材、处理方式与结构分析等。
公共艺术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年应定期勘查公共艺术现况,并同维护管理计画执行情形,记载于维护管理清册。
第5条 公共艺术每年度所需之维护管理费用,如逾其原设置价值三分之一者,得依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提送高雄市公共艺术审议委员会同意后,予以移置或拆除。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