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5]9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债券回购交易是利用债券为抵押进行短期融资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中,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作抵押;融资期问,债券应归存在提供融资一方的债券账户上,由指定的第三方托管。债券回购本是金融机构对头寸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是,与通行的回购业务相比,目前我国国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交易活动在交易目的、方式、期限、规模、托管等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普遍存在,给金融机构带来潜在风险。为了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信托投资公司识别和控制国债回购业务风险,规范国债回购业务操作,特制定此通知。
一、信托投资公司接本通知后,立即暂停办理新的卖出国债回购业务,对已经办理的卖出国债回购业务,要立即进行清理。本通知所称卖出国债回购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卖方)在卖出国债给提供融资方(买方)时,双方约定在商定的时间,以商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国债的交易行为。
二、为防止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以国债为标的的各种交易形式变相扩大负债规模,挪用信托财产,禁止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禁止信托投资公司挪用代客户保管的国债进行回购及抵押。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客户的国债进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行承担。
三、各银监局根据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运行情况,自行安排对公司的国债回购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各银监局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书面报告其在证券营业部的股东卡资金账产下国债持有情况,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核对此股东卡对应的国债账户情况。要密切关注原国债回购资金去向、用途和现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完成国债回购业务清理。
四、各银监局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国债回购业务进行检查摸底后,根据检查结果及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行情况,再逐一放行该项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恢复该业务后,其拆入资金和卖出国债回购资金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
检查和业务放行情况于2005年6月30日前上报银监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