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全国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联合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10-2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确保完成今年年底90%以上地市启动实施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8000万的工作目标,规范医疗保险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督促属地管理原则的落实,我部定于今年11月上中旬会同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对全国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联合大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1年医疗保险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检查省会城市、地级统筹地区、县级统筹地区启动情况及覆盖人数,确保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措施。
  (二)属地原则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等医疗保障管理职能划转情况,行政管理机构定岗、定编以及人员到位情况,经办机构落实情况以及定岗定编、经费供给情况。
  (四)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定点服务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情况,个人账户建账、支付范围管理和支出情况,今年以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组织工作
  本次大检查由我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共同组织,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各省劳动保障厅(局)负责组织本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联合检查组做好抽查工作。联合检查组将分赴部分省份和城市,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员汇报(有总体情况汇报材料)、到实地检查、查看报表、记录等方法,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结束后,我们将及时总结检查情况,并对各地医疗保险工作作出评比。

  三、检查时间安排
  11月5日召开联合大检查调度会(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检查的内容、标准及方法,培训业务骨干。11月6日到15日,检查小组分赴各地进行检查。11月下旬汇总各地自查情况召开检查工作总结会,通报检查和评定成绩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劳动保障厅(局)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此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本省医疗保险自查工作及其他各项准备。要抓紧做好自查的工作安排,各统筹地区无论自查还是列为重点检查,都要认真填报大检查基本情况表,对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大中城市优先安排自查,对辖区的自查工作要做好总结,按要求写出自查书面报告,并选择部分地方在全国医疗保险联合大检查工作总结会上汇报。各省书面自查报告请于11月20日前,以特快专递、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文字材料和电子版本报送我部。
  (二)各省劳动保障厅(局)要积极配合联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本次大检查将抽调部分省份医疗保险主管领导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业务骨干联合参加重点督查工作。请各省选派1~2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业务能力,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能适应连续检查工作的人员,于10月31日前将名单上报我部候选。同时,各被查省份要抽调4~6名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医疗、财务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颜清辉 亓涛
  (010)84201374/71/79
  劳动保障部社保管理中心:段政明 刘娟
  (010)84211373 84211371/72/74/75转8405/8403/840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