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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4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现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宪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范围
   (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政协办公厅交由区政府研究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提案。
  二、办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同级人民代表的建议、同级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担部分办理工作外,还要督促、检查同级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做好对重要建议、提案的督办工作。
   (三)两个以上部门会办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同级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其工作责任。
  三、办理原则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确定承办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具体办理。区政府办公室为总归口单位,由秘书长负责。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对于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建议者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有承办属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职责,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积极开展办理工作,不得推诿。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属于本级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归口交办。本级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提出的属于本级政府办理的政协委员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室与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在闭会期间委员提出的提案,由本级政协办公室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按以下规定做好承办工作。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
   2、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办单位配合,共商解决办法,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如果是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则应分别进行答复。
   4、承办单位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及时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它单位。
   (三)催办。交办单位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逐级催办,掌握进度,按时按质完成办理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单位对办复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法规、政策、文字关。承办人员要逐件检查原件内容、起草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稿,送分管领导核稿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五)答复。区政府各部门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难度大的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份数和以下方式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抄送有关部门: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和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交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天内提出书面办理意见(一式三份)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
   2、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和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天内提出书面办理意见(一式三份),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一式两份)。
   3、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和信函,由区政府各部门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答复,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一式三份)。
   4、答复函件要求内容完整,用语准确,文字精炼,统一用信函答复(复函格式见附件一、二)。
   5、向代表和提案者寄送答复函件要逐件寄送《征询意见表》(式样见附件三、四),听取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6、对答复不满意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并应再次函复。对未反馈《答复函回执》的,承办部门一定要及时跟踪,向代表、提案者了解情况,问明原因。
   (六)督办。区政府办公室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办。
   1、督办内容:
   (1)领导指示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落实情况;
   (2)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3)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
   2、督办方法:
   (1)由各承办单位进行自查,上报落实情况。
   (2)由区政府办公室邀请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联合进行检查。
   (3)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七)汇总。凡承办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5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政府办公室将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将办理本级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标明办理效果:
   1、提出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只能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办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办理。
   (二)坚持联系网络工作制度。交办单位应把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其通讯号码汇集起来,建立工作网络,加强催办工作。
   (三)坚持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在办理期间,交办单位要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进度和完成数量,及时表扬办理得快、落实好的单位,对差的单位提出批评,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
   (四)坚持分级负责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复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建议和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五)坚持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中,应采取电话、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六)坚持现场办公会制度。本级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对重要建议、提案,由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主持现场办公会,共商解决办法。现场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并进行答复。
  六、奖惩制度
   (一)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按当年规定的时限报区政府,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凡被区政府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在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加1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复的或虽已办复,但提案者最终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办理不认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二)区政府应定期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推广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工作人员。
   区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其监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交流,注重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行政区域内原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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