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27号)
江苏溧阳市制药厂:
经复审,你厂生产的减肥药美新达(正式名:马吲哚片)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广告法》第 十六条之规定,该药品不得做广告。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十三 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司决定从即日起撤销该药品的国药广审(文)第1999010060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责成你厂于1999年4月30日前将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回原药品广告审查机构。有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该药品广告。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