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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9 生效日期: 1989-01-19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9)办研字第53号
 
近几年来,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改变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办法,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责、权、利的统一,调动使用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需求,提高科研效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民品开发和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初步打开了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但这些改革只是初步的,合同制尚不完善,合同管理还比较薄弱,运行机制以及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国防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科技人才稳不住、进不来、流不动的现象也很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系列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有领导有秩序地、坚定而又稳步地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
  深化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当前要围绕国防科技工业稳定队伍、提高水平、开拓创新的主要任务,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武器装备现代化,造就科技人才,实现战略性转变为目标,按照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强宏观管理,调整科研结构,吸引科技人才,逐步建立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军民结合型新体制,保证国防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重点就深化改革中有关国防科研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推行国防科研合同制,逐步扩大合同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
  扩大实行合同制的范围。武器装备(含卫星,下同)研制,要继续贯彻国发(1987)7号文件颁发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全面实行合同制。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预先研究),除部分项目(课题)实行基金制外,要大力推行合同制。技术基础研究主要实行对研究单位的经费包干制,具备条件的项目(课题)也要实行合同制。
  完善合同价款内容。根据国家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有关规定,凡执行合同制的国防科研项目,要贯彻等价交换、互利有偿的原则,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由双方商定。鉴于目前国防科研试制费比较紧张,经济关系尚未理顺,收益应依据科研项目的技术难易程度、周期长短、预算成本大小,区别对待,从严掌握。凡实行分承包的合同项目,不得重复计提。各单位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周期长的合同,其收益可按阶段分年度提取,实际提取数额,必须与合同执行情况挂钩,质量、进度、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适当减少直至不提。
  合理选定合同形式。合同双方应根据各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合同价款内容,选择相应的定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某些大型系统组成复杂的项目,可分阶段签订合同,或由甲方与承包单位先签订总体研制协议,并在甲方参与技术、经费谈判的前提下,签订系统和设备研制合同,然后签订总(主)承包合同。
  加强合同管理。武器装备研制合同,要按工程规模、研制周期、涉及范围等具体特点,实行分类分级签订和管理。国家重点项目和技术、配套关系复杂的一级定型研制项目,要按系统工程方法进行管理,一般应由使用部门与具有工程组织管理能力和法人资格的技术经济实体单位,如各有关武器装备总体研究院、所(厂)、行业专业公司(集团)等,签订总承包合同或主承包合同。为其配套的分系统和设备,由总承包单位与研制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也可由使用部门在主承包单位参与下,与研制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纳入工程系统进行管理。其它武器装备研制及配套项目,由使用部门或使用委托的单位与研制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并纳入主管工业部门的研制计划,进行管理。预先研究项目,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按项目拨款的分类管理,由行政部门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经济管理实体与研究、开发单位签订合同。
  各使用部门和主管工业部门必须逐步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对合同的审核、认证、监督和协调。执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负责调解。
  强化合同基础上的计划保证。国防科研中长期计划是签订合同的基本依据,年度计划要以合同为基础,根据签订的合同及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保障合同的执行。研制单位签订的合同,需要补充基建、技措条件时,必须经主管工业部门认证后生效。所需的基建费,纳入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合同项目所需外汇,原则上按现行渠道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发(1985)7号文件《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凡执行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应用外,完成单位可进行转让。国防科研单位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研究单位享有专利的持有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上述技术成果,国家有权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决定在指定的单位实施或者使用,由实施或者使用的单位向研究开发单位支付使用费。用于开发民品和军品外贸的,应实行有偿转让。需要解密的技术,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才能实行转让。技术成果使用费和转让收入归研究单位,重点用于弥补国防科研、技术改造以及事业费的不足。  二、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化组合和内部承包,进一步转变国防科研运行机制
  国防科研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也必须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武器装备研制项目应首先按国防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后的定点和布局,择优安排、签订合同。具备招标条件的,可按照《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招标暂行办法》,通过竞争签订合同。预先研究项目,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招标。各类国防科研项目招标,主要采用邀请标方式,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使用部门要会同有关工业部门认真组织好招标工作,严格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监督,确保合同的合理签订。通过招标而定标的国防科研项目,招标方和中标单位,必须以定标方案为基础,进一步协商后签订研制合同。
  国防科研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实行所长负责制,并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单位必须优先保证国防科研指令性计划的执行,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国防科研合同,可通过分解以内承包的方式落实到基层,并逐步以竞争、选聘或协商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负责人。其他参加承包的人员,也要从原来的行政组合制逐步改为有组织有领导的聘任制。择优确定承包者和选聘科研人员,要贯彻公开和公平的原则,搞好优化组合,注意新老结合,梯次选配,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内部承包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各类科研活动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的承包,要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行政指挥和主管设计师组织,按系统、分系统、单项设备等层次分解,落实到相应的承包单位和人员。承包负责人,一般应与行政指挥和设计师系统的负责人取其一致,以利于加强系统工程管理。预先研究和技术基础研究,要按课题内容落实承包单位和人员。
  实行内部承包,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技术、经济和质量、进度等承包指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统筹安排各类科研活动,优先保证国防科研任务,防止短期行为。  三、培养科技人才,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精干的高水平的国防科技队伍
  国防科研单位要根据调整后的专业方向、任务和编制定员,通过招标竞争,内部承包,优化组合,改变人浮于事、结构不合理和低效率等状况,逐步建立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要制定科技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利用技术优势,积极开拓高科技领域,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并注重提高科技队伍的素质,造就中青年科技人才。同时,要组织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民用产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多种形式参加国民经济建设。
  各国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军品任务的前提下,要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创收积累发展基金,改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奖金税的起征点,按照国发(1988)号文件规定执行。奖金的发放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任务和责任确定各类人员奖励等级标准,拉开档次,防止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各级技术带头人的奖金要高于科研人员平均奖,一线科研人员的平均奖要高于一般辅助人员奖金。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88)13号文件规定,为鼓励承担国防科研重点项目的技术人员,凡直接承担“七五”期间国防科研重点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88至1990年间,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可享受重点项目岗位补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对承担“七五”国防科研重点项目事业单位专业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通知》,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国防科工委审批后执行。
  各国防科研单位要从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增加智力投资,加强人才培养,重点搞好在职科技人员培训,促进知识更新,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和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并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科技人才,为国防科技长远发展增加人才储备。
  国防科研单位在注意提高科技人员物质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的同时,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每年都可正常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聘任工作。要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既要按水平、能力,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任职资格,又要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照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什么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在合理评定中年科技人员的高级技术职称时,要注意加强对有发展前途的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保证国防科技事业后继有人,不断发展。  四、调整科研能力和科研结构,逐步形成军民结合型的国防科技体统
  调整国防科研能力和科研结构,必须以中央军委批准的武器装备中、长期发展计划和2000年前国防科技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按照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与军工生产能力的调整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科研与试制能力,积极促进科研和试制生产相结合,逐步实现“小摊子、高水平”,又要在确保军品任务的前提下,大力开发民品,开展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促进由单一军品型转变为军民结合型,由单纯科研型转变为科研、开发、经营型,逐步实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
  当前,重点是对现有国防科研单位的专业方向、任务进行合理调整,相对集中总体和系统的科研能力。对研究院、所内部专业设置也要作相应调整,避免分散、重复。各单位要根据国防科研任务和投资情况,规划军品科研能力的规模,及时核定军品科研力量,精干队伍,提高投资强度。
  在调整国防科研单位专业方向、任务的基础上,对武器装备研制总体、主要分系统、大型试验和测试鉴定机构,要实行国家重点扶植。对承担武器装备配套任务,材料、元器件研究、预先研究、技术基础研究任务的单位,可根据军品任务情况,有区别地加以扶植。同时,在调整中要大力推进横向联合,集中力量,形成拳头,团结协作,提高效益,并注重加强预先研究、技术基础研究的能力,加强高技术研究能力,加强软科学研究能力。
  各主管工业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要求,抓紧研究制订出具体调整方案,争取在1990年前后基本上调整完毕。  五、按照国防科研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改变国防科研单位事业费的管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各国防科研单位,特别是以军品开发研究为主的单位,应贯彻军民结合的十六字方针,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人才优势,积极参加国民经济建设,通过创收逐步达到经济自立或部分自立。
  国防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和国防科研试制费一样,是国家保障国防科技发展的必要经费条件。鉴于国防科研技术要求高、周期长、风险大,为稳定科技队伍,保持军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国防科研收益甚微的情况下,各主管工业部门对科研单位从事军品科研人员的事业费,应继续保留,暂不减拨。
  目前,国防科研单位的事业费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正常的支出,仅能够保障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因此,应视为已减拨部分事业费,各主管工业部门要根据国防科研能力调整后核定的军品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定额,按当年事业费的水平,划拨给科研单位,有以保证从事军品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这些科研单位承接军品科研任务时,从事军品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不计入合同价款,其他必要的事业费性质的支出,可按军品科研成本开支范围计入合同价款。已减拨事业费的单位,应结合国防科研能力调整,在核定军品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定额的基础上,由主管工业部门按核定的军品人员定额划拨事业费。  六、建立健全国防科研经济核算制,加强审计监督
  各国防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国防科研经济核算制,是依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济范畴,以核算国防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收入及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制度。这是国防科研合同合理签订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国防科研单位,无论承担横向或纵向国防科研合同任务,都要实施按项目(课题)核算,逐步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物资计价、统计、计量、成本制度等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实行成本目标控制,要发挥成本作为补偿尺度、考核依据和定价最低界限的重要作用,所有支出都应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或挪作他用。
  凡承担军品科研任务,同时从事军品开发的单位,在经费管理使用上要实行军、民分开,共同费用合理分摊,并按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结算。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办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科研效益。
  在严格经济核算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武器装备研制、预先研究、技术基础研究等各类科研活动的特点,要逐步试行按合同、项目(课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促进审计工作制度化。
  国防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并主动接受审计和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国防科研成本管理条例,擅自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挤摊成本费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滥发钱物、补贴、挥霍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现在,国防科技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克服困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纪律和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逐步建立适应国防科技特点的新秩序,把改革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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