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7)70号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五、将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删除后,该办法各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