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83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局):
自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8号)(以下简称《细则》)下发执行以来,对规范客运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计电[2002]4号)有关规定,对《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规定,客运票价制定及春运、“五一”、“十一”期间的浮动,必须经过价格听证后方能确定。
二、客运企业必须按《听证办法》规定向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运票价特别是春运、“五一”、“十一”期间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对客运企业擅自浮动、超规定浮动幅度提高票价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