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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勤[2006]27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
  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学校安全工作为重点,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做了重要讲话;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工作部署。百名校长向全国中小学校长发出“让我们的校园充满爱”的倡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将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拉网式大检查,迅速整改安全隐患
  检查的重点是校舍、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及工作进度,限期整改。
  二、选配专职保卫干部,健全安全工作体系
  中小学要在现有编制内选择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专职保卫干部,并作为学校中层干部安排,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专职保卫机构。区县教委要保证安全工作科室的人员配置,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和器材,并加强对学校保卫干部的培训。各学校要针对教育教学和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生活的各个环节的特点,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工作制度、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学生班车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校自有和租用学生班车的管理,要与有运营资质的单位签订使用合同;要建立学生班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管理人员。要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车身前后和车门处设置统一的学生班车标识,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器材。
  四、关爱特异体质学生,制定个性化锻炼方案
  学校要本着对学生健康和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不适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的学生要建立档案,在相关活动中作出妥善安排。学生因疾病在没有医生诊断认定其身体已完全康复、可以参加体育活动的证明之前,不得参加体育课、体育测验、体育竞赛等活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
  严把教师“入口关”,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制度,大力加强师德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各区县要从思想道德、身体和心理状况等方面对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认真排查,对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坚决进行调整。
  六、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科技创安水平
  各区县教委、各学校要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严格控制学校超规模、超班额发展,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要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住宿、饮食、饮水、厕所条件。我市中小学危房修缮工作将在基本消灭严重损毁危房的基础上,调整修缮等级,提高校舍完好程度。
  区县教委要加强对学校科技创安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推进技防工程建设,实现中小学、幼儿园科技创安100%达标的工作目标。
  七、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以安全促和谐
  各区县教委、中小学校要按照我市中小学“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要求,继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区县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做好平安校园验收和“首都平安示范校园”的推荐工作。已命名“平安校园”的学校,如发生责任安全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降级或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要针对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行为特点和认知规律,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各学校都要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做好师生心理咨询和辅导。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使安全教育与学生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应急预案,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区县教委要根据市、区县政府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要求,指导学校做好应急预案的建设。学校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要进行适当的演练。
  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促进学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区县教委要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综合评价方案》中的权重,并通过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学校的主体责任。对经考核不胜任的校长要及时调整,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个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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