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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3]308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渝工程职院字[2002]46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院采取自筹的形式,新建了1栋学生公寓(3号学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5735平方米,共有168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1、4人间生均建筑面积8.53平方米,每套房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扇、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微机桌、椅、书架、放物柜、计算机网络接口、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
  2、6人间生均建筑面积5.69平方米,每套房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扇、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椅、放物柜、计算机网络接口、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
  3、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四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7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学校每生每期免费提供20次洗澡票。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大、中专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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