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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分别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免予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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