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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学生家长会设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2 生效日期: 2003-10-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20141883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14188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学法第二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指国立高级中学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

第3条 学校应设学生家长会(以下简称家长会),由在学学生之家长为会员组织之,并冠以学校名称,会址设于学校内,学校得提供适当场所,以办理会务。

前项所称家长,系指学生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学校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学生家长之相关资料送学校家长会,以利会务运作。

第4条 家长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由班级家长选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

第5条 家长会设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三十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举组成之。但班级数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员二人。

学校有特殊教育学生者,于前项委员总额内至少一人为特殊教育学生家长。

第一项委员会委员,每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

第6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五人至九人,由委员互选之,每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

委员应就前项常务委员中选出一人为家长会会长,并得选举一人至三人为副会长,家长会会长、副会长每学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并以连任一次为限。

第7条 家长会副会长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之人数,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于家长会组织章程定之。

第8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学年举行二次,第一次应于第一学期开学之日起六周内举行,由原任会长负责召集,并担任主席。第二次应于学年度结束前举行,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

会员代表大会得经委员会之决议或全体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

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因故未能召集时,由副会长一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副会长因故未能召集时,由常务委员互推一人召集,并担任主席;以上人员均未能召集时,由委员互推一人召集,并担任主席。

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校长、学校行政主管及相关教职员应列席。

第9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学校教育活动改进建议事项。

二、审议家长会组织章程。

三、讨论会员代表之建议事项。

四、审议委员会所提出之会务计画、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预、决算事项。

五、选举、罢免委员会委员。

六、其它有关家长会事项。

第10条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必要时,得由半数以上委员连署,得召开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会长因故未能召集时,由副会长一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副会长均未能召集时,由常务委员一人召集,并担任主席;以上人员均未能召集时,由委员互推一人召集,并担任主席。

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学校行政主管及相关教职员应列席。于原住民学生超过五人之学校,并应由原住民家长互推一人列席。

第11条 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学校推展教育政策改进建议事项。

二、处理经常会务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三、研提会务计画、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预、决算事项。

四、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及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间之争议事项。

五、协助学校办理亲职教育及亲师活动,促进家长之成长及亲师合作关系。

六、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

七、依法规规定推选家长代表家长会出席学校校务会议及校内外各种会议。

八、其它有关委员会事项。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经常性会务,其任务及会议事项,于家长会组织章程定之。

第13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并均有出席人员过半数之通过,始得决议。

会员代表、委员或常务委员不能出席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代表、委员或常务委员行使其权利。但以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14条 家长会得置职员一人或二人,由会长推荐人选,经委员会同意后,由会长聘任之,办理日常会务。

家长会得聘顾问,由会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聘任之,其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咨询,协助学校发展。

第15条 家长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将其会议纪录及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顾问及职员名册函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16条 家长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家长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其它收入。

前项第一款家长会费之收取,以学生家长为单位,每学期收取一次。但学生家庭清寒者免缴;收取金额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二款捐赠收入,其以对外募捐方式办理者,应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以自由捐献方式为之。

第17条 家长会费得委托学校代收,学校代收后应交家长会管理,于收取后二周内拨入第十九条之专户,其支用由家长会自行办理。

第18条 家长会经费之运用,由委员会拟订计画及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支用之。

第19条 家长会经费应由会长及经管财务之职员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应设立专帐处理。除于每学期结束前,提请委员会审核,并于每学年结束前,由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外,并应于会长改选后十日内连同经费收支帐册及凭证办理移交。

第20条 家长会违反教育法令规定或有其它不当干预学校行政与人事等情事时,经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协调或纠正,并限期改善。

第21条 家长会或其会员协助学校推展教育贡献卓著者,得由学校报请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奖励。

第2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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