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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金税工程认证系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2001]2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办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准确性,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省局决定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收购本集团独立核算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的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同)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金税工程认证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取得供货企业2001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必须按金税工程有关规定要求,通过认证系统认证。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统一由主管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统一由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负责。
  三、外贸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征税机关根据认证系统的规定,对认证后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并在专用发票上加盖有关印戳。
  四、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的出口退税规定附送有关单证外,还应附送业经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逾期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如用于内销,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转入协查系统,由协查系统按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金税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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