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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8 生效日期: 2001-11-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凋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产销进人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出台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重大改革措施。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研究了贯彻落实的意见。我省粮食丰年有余,歉年略有缺口,属产销大体平衡省。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平衡粮食供需,省内不分产区和销区,比照实行主产区的政策,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不要轻言中国粮食过关了,农业过关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指出,“粮食生产存在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从长期看我国粮食供求是偏紧的”。我省农业生产仍然比较脆弱,粮食总需求弹性较小,每年没有一定水平的产量,就可能出问题。因此,要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头等大事来抓。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要发挥比较优势,切实保护好耕地,加大粮食生产投人,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稳定粮食总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优质粮食生产,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
   全省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品种为符合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小麦,定购任务4.5亿公斤。要按照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的政策,适当拉开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地区差价。小麦定购和保护价格,按省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44号)规定执行。凡属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本着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粮食收购,增加农民收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省农发行要加强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全省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政策,支持和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大顺价销售,把过大的粮食库存逐步降下来。粮食购销企业既要进一步开拓省内市场,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政策,积极做好农村救灾、种植结构调整、城镇居民和部队的粮食销售,继续为工业、酿造、饲料、食品加工等行业提供粮食原料,促进加工转化;还要努力增加粮食外销,积极与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创造条件,开展跨地区、跨省的签单购销,连接千家万户农民,培育粮食流通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为了加快粮食销售进度,继续实行新粮单项顺销、库存均价销售和新老粮对等冲销的销售政策。陈化粮的处理,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集中用于生产酒精和饲料等,绝不允许流人粮食市场。
   四、加强储备粮体系建设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后,要配合在甘中央储备粮库做好储备粮的抛售、轮换、推陈储新工作,继续保管好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按照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要求,新库装新粮坚持就地就近收购或从省内购销企业移调保护价粮食,增加职工应从现有粮食购销企业中选调。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粮食储备体系。现有5亿公斤的省级储备粮规模要保持稳定,并尽快集并到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仓库,确保省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有效性。省内销区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地(市、州)级粮食储备。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完善推陈储新的轮换机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为了解决粮食仓容不足问题,要把粮仓设施建设纳人全省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人,不断改善仓储条件,提高安全保粮水平。
   五、完善粮食风脸基金管理办法
   按中央确定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应由省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列人预算,及时足额到位。根据现行粮食风险基金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粮食风险基金要保证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超合理库存储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各级财政、粮食、农发行要密切配合,按照合理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使省长负责制落到实处。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中央增加的风险基金,要在鼓励促销,鼓励粮食企业深化改革上起到杠杆作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制定。
   六、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
   按经济区域和粮食商品自然流向建设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引导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开展信息咨询和现货贸易,创造条件,开展期货贸易,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降低粮食交易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经销企业,在播种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订单收购粮食。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粮食收购、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凡从事粮食收购、批发的企业,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每年复审核检一次。工商、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整顿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或粮食企业可委托省粮油质检站等法定质检机构,定期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加工的粮油质量进行检验,收取合理费用。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
   1998年至2000年,全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职119538人,占职工总数的 40%,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减亏增盈打下了基础。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和盈亏切实负起责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以工作量定岗、定编、定员,核定购销企业人员工资廖额。边远、偏僻且收储量少的农村粮管所、站,应从购销企业中退出,对原承担的政策性购销业务,实行委托制或代理制。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省粮食局直属购销企业,实行改革和凋整相结合,重组资产,重组队伍,组建新的粮油购销公司,使之成为全省粮食行业的骨干购销企业,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任务。对商贸、运输、加工等非购销企业,解除企业与行政的隶属关系,转变经营机制,还可采取抽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伙制、托管、兼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粮食职工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地、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在地县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要落实地(州、市)、县(市、区)粮食局(处)行政编制和财政供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改进和完善粮食宏观凋控体系,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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