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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AO章:水质指标声明(维多利亚港(第一期)水质管制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5条)

[1994年10月7日]

(本为1994年第52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维多利亚港(第一期)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水应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整个管制区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

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整个管制区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 整个管制区

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个管制区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 整个管制区

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

半淹没物。

(f)水不应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 内陆水域

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

数计算。

C.颜色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内陆水域

D.溶解氧 海洋水域

(a)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降至低

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全年水柱平均值(见注)计算。

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

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4毫克。 内陆水域

E.酸碱值 海洋水域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09.0单位 内陆水域

的幅度。

F.温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摄氏2.0度。 整个管制区

G.盐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盐度水平的变化多于10%。 整个管制区

H.悬浮固体

(a)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浓度升高多于30%, 海洋水域

亦不应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

成不良影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 内陆水域

每升25毫克。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 整个管制区

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应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 海洋水域

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

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4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见注) 海洋水域

表示。

K.5天生化需氧量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5毫克。 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0毫克。 内陆水域

M.有毒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 整个管制区

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水中有毒物质不应达致对

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有毒、

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人类活动不应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险。 整个管制区

注:通常以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但水深如为5米或少于5米,则须为2个测定值(水面以下1米及海床以上1米)的平均数;水深如少于3米,则只须用水面以下1米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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