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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大佛寺旅游街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大佛寺旅游景区建设,本着'城市经营'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公用设施,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景区形象, 保障租赁、经营房屋及摊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文化事业单位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精神及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工商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大佛寺旅游街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文化旅游性质规划建设大佛寺街,正式定名为大佛寺旅游街,交市文化局经营管理。由文化局成立大佛寺旅游街管理办公室,对大佛寺街原有的房屋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街道、交通、治安、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二、原在大佛寺街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所有人 (指产权人或出租人) 和使用人(承租人)及摊点经营者到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划定摊位。面向市内外公开招商,欢迎广大个体工商户进入大佛寺旅游街摆摊设点,欢迎社会有识之士投资建设大佛寺旅游街公共设施,受益共享。为扶持和鼓励大佛寺街旅游建设,对符合文化经济政策的经营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免缴工商行政管理费半年,报税务部门批准,缓缴工商税(指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
  三、承租者及其他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卫生、管理、摊位占用等费用。
  四、工商、公安、税务、市城管办、市政、自来水公司应对大佛寺旅游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协助。
  五、大佛寺旅游街禁止三吨以上机动车辆出入,经营者因供暖拉煤、供货、提货非出入大佛寺街的,须经办公室同意。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现有古房屋的结构和外貌。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装饰古房屋的室外,严禁在仿古房屋的墙壁、前廊上刻划或书写。
  七、凡在大佛寺街经营的工商业户,设置的招牌和牌匾,必须在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按一定的样式和字号制作,并用采灯装饰,不得随意设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随意搭建临时建筑。
  九、大佛寺街经营的工商业户,旅游旺季期间,应按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张挂古灯,摆放花盆。
  十、路牙石以下的街面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清扫,费用由沿街经营的工商业户和自管房单位分摊,人行道和前廊由工商业户每天清扫,保持整洁。
  十一、沿街工商业户、单位及居民不得随意乱倒污水、垃圾和果皮,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停业、罚款等处罚。
  十二、管理办公室负责大佛寺街治安管理,设专职治安员,接受辖区派出所的监督和指导,调解买卖纠纷,协助派出所处理大佛寺街发生的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管理办公室负责大佛寺街消防安全,统一设置公用消防设备和器材。每户承租人自备干粉灭火器一套。
  十四、凡在大佛寺街经营的工商业户,须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监督检查,守法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者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故意损坏、危害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修复,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文化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文化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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