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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甘肃矿区城建局:
  八月中旬,建设部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自去年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以来,各地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的基础上,普遍开展了城市燃气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排查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继续进行。最近,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通报》表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比较稳定,但上半年火灾事故起数比去年同期仍有上升,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安委会的有关要求,现根据我省燃气市场状况和涩·宁·兰天然气即将进兰的实际,对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将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作为城市燃气行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同于建筑安全的重要工作来对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指导,建立城市燃气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管理脱节、作风飘浮、预防性差、管理被动等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已建成燃气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新建燃气项目,要严格实施国家规定的管理程序。要积极探索燃气安全管理新情况,研究新特点和新思路,形成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反应及时、不留死角、责权清楚、长效持久、依法监管的机制。

  三、加强法制和标准规范建设。根据我省燃气立法滞后的实际,从现在起,省地两级要考虑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积极开展燃气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我省的地方性燃气安全管理法规,争取早日颁发实施。燃气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2001年5月8日发布,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业已发布,各燃气企业要对强制性条款,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坚决执行。明年该标准实行一周年时,省建设厅要组织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广泛深入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的燃气安全教育活动。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科普知识的宣传。要针对燃气使用过程中一些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燃气基本常识的情况,以及液化气市场开放后管理跟不上、无证经营、个别个体户违章操作和使用过期液化气钢瓶等情况,大张旗鼓地进行燃气安全教育,使燃气安全常识家喻户晓、警钟常鸣。对于涉及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活动,要事先通知用户并明确有关注意事项。

  五、建立安全管理首长负责制。实行首长负责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01]31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新时期防止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防止防范燃气领域的特大及其它各类安全事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层层制定相应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九月底前反馈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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