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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甘教外发[2001]34号

各高等学校、各地、州、市教委(处)、公安局(处)、工商行政管理局(处):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为加强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我省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保护广大自费留学人员的利益,现公告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和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与此业务有关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咨询及中介活动。

  二、我省业经教育部、公安部审查批准,取得教育部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的合法中介机构是:甘肃省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服务中心、甘肃博兴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侨服务有限公司。以上机构要规范和依法在省内从事与自费留学中介有关的活动。

  三、为使留学申请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经过批准的留学中介机构,要实行中介服务专办员制度。专办员要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除外国高校提供奖学金者外,其他自费留学人员在公安部门办理自费留学手续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由合法中介服务机构专办员办理。由于有关机构非法中介的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员和这些机构承担责任。

  五、各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及其他媒体应依据《广告法》规定,应查验经省工商局批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已取得合法中介资格的机构发布自费留学咨询、中介的广告,因发布虚假广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广告主和发布广告的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须经省工商局批准;非法机构发布自费留学中介广告或未经批准发布上述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0931)8826130(省教育厅)8827961--4610(省公安厅)84167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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