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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编报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项目建议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 2006-06-21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委二司函[2006]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十一五”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工作的安排,请你单位于近期编报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规划指南》规定的“十一五”期间主要研究内容要求,内容编制应达到“实施方案”深度(格式见附件,电子版可在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www.caea.gov.cn下载)。

  二、项目申请鼓励多渠道申请资金,请你单位落实并说明资金来源。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经费测算说明”(见附件2)编制。

  二、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0日(以我委收文日期为准)。
  请结合你单位专业特点,抓紧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实施方案),按有关要求报送我委审批(请示文件3份,附件2份,电子版1份),同时抄送国防科工委军用核设施核安全技术审评监督中心(请示文件1份,附件1份,电子版1份)。
  联系人及方式:
  鲍家斌 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88581277
  E-mail:baojb@caea.gov.cn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37)
  王林博 军用核设施安全中心科研部 88306816
  E-mail:wanglinbo123@gmail.com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邮编:100037)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国防科工委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所属专题:
成果形式:
起止时间:
经费概算: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制
二○○六年六月
填 写 说 明
1、请用计算机双面打印;
2、正文除特别说明外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字,1.5倍行间距;
3、篇幅不够可添加同版式附页;
4、封面为普通A4纸打印,普通装订,请勿加任何封皮。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阐述开展该项目研究的意义和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阐明该研究的价值和开发前景
  三、主要研究目标与成果1、研究目标2、技术指标3、预期成果
  四、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1、主要研究内容2、关键技术
  五、技术方案1、总体方案2、详细论述每项关键技术具体解决途径3、突破关键技术具有的研究基础4、突破关键技术具备的硬件条件
  六、任务分工、进度及经费安排
1、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落实情况)
2、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任务分工
主要任务 成果形式 经费安排
承担单位
协作单位
3、年度研究进度和经费安排、考核节点(成果形式)
起止时间 主要研究内容 成果形式 经费安排
4、年度经费构成
  七、经费详细预算及开支范围
序号 名称 金额 计算依据
1 设 计 费
2 材 料 费
3 外 协 费
4 专 用 费
5 试 验 费
6 固定资产使用费
7 工 资 费
8 管 理 费
9 计划收益
10 不可预见费
11 合     计
12 备     注
  八、主要研究人员1、项目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2、科研团队的组成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  务 工作单位 承担的主要任务
3、科研团队组成说明
  九、项目承担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十、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长签字:年    月    日
附件2:经费测算说明
1.设计费  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的购买、复制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设计跟产费等。计算方法为:
(1)论证、调研、设计评审、设计跟产等费用,按预计参加人次乘以人均费用(本单位人员工资费除外)计算;
(2)支付外单位计算费用=Σ(计算时数×小时费用率)。
2.材料费  指科研项目研制中研制产品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整理筛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号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计算方法为:
(1)原材料费用=Σ(原材料预计耗用量×计划单价);
(2)构成产品实体的外购成品费用(不含分承包或外协的部件)=Σ(外购成品件数×计划单价);
(3)研制项目在研制过程中(试验过程除外)直接消耗的水、电、风、气、煤、燃油、天然气等动力燃料费用,均按计划单价和耗用数量计算。
在计算材料费用时,可适当考虑受订货地点限制所增加并且应在该项目科研费中分担的费用。
3.外协费  指项目研制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协作加工费用。包括工艺外协和工件外协等(不含项目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
4.专用费  指专用于某一项目的费用。包括:
(1)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仪器的料工费等。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军品(含民品)科研项目,共用的专用设备,其购制费在某一受益科研项目的成本应按使用工时比例法分摊计算。计算方法为:
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Σ(某设备台数×单位计划单价);
自制专用设备仪器费=Σ(某设备台数×单位计划成本);
某项目应分摊的设备仪器费
= Σ( )
(2)专用工艺装备费。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艺规程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制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计算方法为:
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 = Σ( 设计费 + 材料费 + 加工费 );
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 = Σ( 设计费 + 材料费 + 加工费 )×50%
(3)零星技术措施费。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工程费,包括设计、施工、材料消耗、器件购置等费用。计算方法为:
零星技术措施费 = Σ( 规定限额内的单项计划成本 )
(4)样品样机购置费。指为项目研制必须购置的并能反映研制项目整体或部分性能、特征、结构、原理及技术指标的实物所需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样品样机购置费 = Σ( 样品样机台数×计划单价 )
(5)技术基础费。指为配合本科研项目需直接开支的标准、计量、情报等技术基础费用。
5.试验费  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用于工艺试验、仿真试验、综合匹配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阶段性试验、定型试验、储存试验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种试验验证费用,包括试验过程中所消耗的动力燃料费,陪试品、消耗品的的费用,研制单位外场试验的技术保障及参试人员补助费用。在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进行试验时研制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直接消耗性费用(没有收费规定的,可与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协商)。计算方法为:
试验费用 = Σ( 预计次数(或小时数)×每次(或每小时)计划费用 )
6.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其中:科研用设备仪器按5%计提,科研用房屋建筑物按2%计提。计算方法为:
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科研用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科研用房屋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然后再对某项目按工时比例分摊。即:
某项目应分摊使用费=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并按《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费用分摊方法计算。
凡使用某国防科研项目项下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建设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7.工资费  指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认定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具体分摊计算方法为:
某项目应分摊人工费 = 年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标准人数×年人均计划工资费用 × 研制年限。
8.管理费  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盘亏减盘盈)、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各级管理费总额一般不超过本条款1-6项合计数的15%(从事某项目研制的一线职工年人均国防科研试制费投资超过5万元以上时,管理费应低于15%);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研制单位,管理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0%。
军队使用部门和研制主管部门不得从国防科研项目计价中计提管理费。
9.计划收益  科研项目计价收益,按计价成本(不包括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外购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后的5%计算。
有国拨事业费的单位,其计价收益计算基数中,包括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资费支出。
10.不可预见费  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计价时,针对研制过程中可能有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科研项目的不可预见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价成本的5%。
11.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其它专项资金(含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2)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3)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4)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同意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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