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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8)60号)中规定: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民政部关于申请使用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称的复函》(中编办函(1998)56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继续使用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加挂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牌子,承担国务院委托民政部综合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为便于工作,从发文之日起,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正式启用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印章(印章样式附后)。
  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65229171,(010)65235511-3211、3212、3213、3215,(010)6525153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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