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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1 生效日期: 2002-04-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2]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海岸线长,海域面积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开发的潜力巨大,充分利用海的优势,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对于拓展国民经济新的发展空间,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扎实推进我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强海洋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洋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海洋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为目标,着力调整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技兴海和外向带动战略,建立健全海洋法制体系,依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发达、海洋产业布局合理、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环境优良、海洋管理规范的海洋经济强省。 
  海洋经济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海洋经济开发实现从传统开发向现代化开发转变,从粗放型开发向集约型、生态型开发转变,形成海洋产业组合优势,实现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全面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逐步形成发达的蓝色产业带,海洋经济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海洋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协调发展。 
  到2005年,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910亿元,占全省GDP的15%,到2010年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1900亿元,占全省GDP的20%,基本实现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目标。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监测监视网络、海洋环境和灾害预报系统,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取得明显实效。海洋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到2005年,全省海水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或优于二类的近岸海域面积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50%以上。 
  二、优化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海洋渔业综合效益 
  大力实施耕海牧渔战略。着力调整和优化海水养殖布局,浅海养殖区域进一步向10-30米等深线推进,拓展新的养殖空间。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大力开发和推广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养殖品种。大力推广高产高效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增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积极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在罗源湾、东山湾、三都澳等主要港湾开展人工放流增殖、封岛栽培和贝藻类底播,恢复和增加海洋生物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化的水产养殖基地,促进海水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积极调整海洋捕捞结构。严格控制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积极鼓励和扶持发展远洋渔业,调整远洋渔业生产结构,巩固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加快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的发展步伐,重点抓好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大洋性鱿鱼钓项目、大洋性超低温金枪鱼项目等,组建若干个有实力的远洋船队和远洋渔业海外基地,提高综合经营能力和综合效益,增强竞争能力。 
  大力培育水产加工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十五”期间,我省重点扶持50个产值高、科技含量高、效益好、辐射能力强的水产龙头企业和100个省部级名牌产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各类渔业中介组织,实施渔、工、贸、科一体化经营,推进渔业产业化。积极抓好水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精深加工能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强渔业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扶持规范福州、厦门、泉州三个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福州、厦门两市贝类净化上市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各市及主要产区。加快水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拓展国际和国内市场,促进水产物流业的发展。 
  加快水产种苗体系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建设2-3个国家级原种场、15个省市级原(良)种场和一批重点县(市、区)种苗场,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优、繁育和推广,提高水产养殖品种的苗种质量和原(良)种覆盖率。 
  大力支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一级渔港和一批二级渔港,完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三、大力发展海洋二、三产业,提高海洋综合开发水平 
  积极发展海洋港口和海洋运输业。保护港口岸线和航道资源,建设和完善省内一批良港。积极发展海洋运输船队,建设结构合理、技术装备水平高、具备远洋运输能力的现代化船队,实现规模经营,带动港口经济全面发展。 
  积极拓展滨海旅游业。依托沿海城市和滨海旅游胜地,合理规划、利用、开发和保护滨海自然及人文旅游资源。加强滨海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海洋特色旅游、生态旅游,提高文化品位,拓展集旅游观光、科普考察、餐饮娱乐、休闲度假等为一体的滨海旅游业。 
  积极发展海洋工业。改造提高海洋机械、船舶制造与维修业。按照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在不影响海岸线、堤坝、地质遗迹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巩固发展石英砂、花岗岩等滨海矿产开采与加工业。进一步加大台湾海峡油气资源勘探的力度,为开发油气资源打下良好基础。 
  培青壮大海洋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海洋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建立海洋药物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大力开发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的海洋医药和保健产品,建立健全我省海洋药物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生产体系。积极开展利用风能、波浪能、海流能等海洋自然能资源的基础研究,以及海水淡化技术研究。 
  加快海岛及半岛的开发与建设。加大海岛和半岛开发的投入,努力改善海岛及半岛的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县级、乡镇海岛的水、电、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两岸直接全面“三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海岛的对外开放水平,在平潭、东山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资源条件较好的海岛建立海洋经济开发区,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开发大嵛山、西洋、三都、黄歧、琅岐、江阴、湄洲、南日、紫泥、大嶝、鼓浪屿等岛屿,逐步建成海洋渔业基地水产增养殖基地、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和旅游胜地。 
  着力推进“数字海洋”工程。加大海洋信息服务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完善海洋空间地理信息系统和海洋信息化体系,实现海洋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可视化,不断提高海洋开发管理水平和控制力。 
  四、增加海洋产业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海洋投入机制 
  加大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专项投入机制,加大对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投入。2002年,除省财政预算安排460万元外,从省长专项资金中再安排400万元,用于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示范项目的建设。“十五”期间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发展远洋渔业、水产加工流通。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逐步完善海洋产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政策,对海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等提供优惠,降低项目投入成本,科学确定海洋基础设施项目的使用收费办法,形成合理的收入补偿机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按企业化管理和运作的方式开发海洋产业项目。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我省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海洋产业项目的储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海洋产业开发项目的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经营年限及相关的优惠条件、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布,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吸引社会多元资金投资开发海洋产业。要积极推动各种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国有海洋产业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优化重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形成一支海洋开发的重要力量。要大力实施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地区,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开发基地,对全省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现有已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要探索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通过经营权出让的方式回收建设资金,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建设。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海洋产业项目投资开发。对海洋基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债券,积极支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建设海洋产业开发项目。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海洋产业项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收益权的出让、转让和抵押。 
  五、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拓展海洋产业外向空间 
  积极扩大海洋产业的对外开放。抓好海洋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闽台渔业合作开发区建设。引导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大商社、大财团的资金投向浅海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旅游、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专门人才及现代化管理模式,改造提高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尽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海洋经济信息网络,加强国际海洋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合作,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海洋与渔业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增加出口创汇。 
  加强闽台合作与交流。继续做好两岸直航试点工作,努力促进海峡两岸全面“三通”。加快对台贸易发展步伐,促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继续办好台商投资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鼓励台商在区内创办海洋与渔业产业,积极引进台湾资金、技术、管理和优良品种,建设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海洋与渔业闽台合作示范基地。 
  六、积极推进科教兴海,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重视海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急需的海洋科技和管理重点人才、海洋科技实业家、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专家和海洋优势学科带头人。建立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制定择优、平等、竞争的用人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继续办好与海洋有关的各类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适用人才。 
  大力开展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海洋国主意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海洋经济意识和海洋管理意识。大力开展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和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沿海县(市、区)、乡(镇)的海洋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海洋各产业劳动者的素质。 
  积极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攻关。各级政府要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要把海洋高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及其产业发展作为“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经费”重点投向之一。组织海洋科技攻关,重点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培育、海洋制药和海洋环保技术等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海洋高新技术,广泛开展区域间和国际间的海洋科学技术合作和联合攻关,提高海洋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整体效益。对于重大海洋科技攻关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鼓励海洋科研单位、高校科技人员联合攻关。 
  深化海洋科教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对全省现有的海洋科技力量进行整合,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步骤地建立海洋研究与开发工程中心。鼓励和支持开放、竞争、流通、协作的海洋科技发展模式,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沿海市县结对子,帮助海洋开发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有效地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海洋科技开发实体和科工贸联合实体,鼓励涉海单位和专家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海洋产业开发企业的开发,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科工贸、产学研一体化,促进海洋开发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化,加速实现产业化。 
  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大力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海上监督管理和渔业法制教育,严厉查处电、炸、毒鱼等非法活动,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科学、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岸线,加强典型海洋生态、海洋自然景观,历史人文和地质遗迹等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滨海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好海岛自然资源。加强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和保护,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重要海域、海岸、岛屿、湿地、自然遗迹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新建一批濒危、珍稀海洋物种保护区。积极建设人工鱼礁区,切实改善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十五”期间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建设人工鱼礁、封岛栽培、人工放流等渔业增殖活动。建立海岸带综合开发保护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十五”期间,要加快建设实时、立体的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十五”期间后三年,每年安排600万元(其中省计委安排300万元,省财政安排300万元)用于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重点建设好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同时新建或与国家海洋局共建10个海洋监测观察站和一批监测点。建设好国家“863”课题“台湾海峡海洋环境与资源实时动态监测及信息服务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确保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全面提高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监视和预警预报能力。 
  建立健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海洋防灾减灾意识。继续抓好海岸防护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形成多林种、多层次的林带防护屏障。加强海洋气象服务预警系统建设,完善防台风预案,进一步健全包括海洋气象、海洋通讯海洋环境、海洋灾害、赤潮监测在内的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防御系统,切实做好风暴潮预报和台风期间海上养殖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用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海洋预报台和观测站,增加海洋浮标站,提高海洋实时探测能力和预警预报准确性。建立海洋专业救助和群众性联防互救相结合的救助体系,提高应付突发性海难事件的能力。 
  八、健全海洋管理机制,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强化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审批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省市县(市、区)收取的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外,“十五”计划期间,全部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建立健全地方海洋法规体系。加快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海岸带管理、渔港管理、船舶管理、无居民岛屿管理、海上抢险救助和治安防范等地方性海洋法规的立法步伐,把海洋开发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海洋执法力量、手段和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海上执法管理,确保各项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后三年,每年由省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管理及装备建设。 
  切实加强海洋宏观管理与领导。充分发挥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积极研究制定海洋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海洋开发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海洋管理机制,各有关涉海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协调一致,密切合作,形成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整体合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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