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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国减负[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议批准,1998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发布了《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这两个文件发布后,大部分地区能够认真地贯彻落实,但也有个别地区和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致使企业改制过程中费用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反映很大。为切实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计价费[1998]1077号和财综[2001]7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同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企业改制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免的坚决免,该压的坚决压,并制定减轻企业改制费用的具体措施。

  二、为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负担的中介服务收费过重的问题,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法律服务等收费要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承担,通过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一律由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不得向改制企业收费;要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强制改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要求改制企业重复接受中介服务并交纳费用。

  三、上述对改制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改制。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作为2001年治乱减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将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格查处,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不仅是企业改制的需要,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一年九十七日


  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计价费[1998]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
  (三)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四)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五)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诉讼费的减免政策另行下达。
  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推派钱物。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具体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
  (一)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三)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
  目前,社会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对“三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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