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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要求,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经贸委审核和推荐,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122户担保机构(第二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现予公布。
  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加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实行试点担保机构在线月报制度,并对已公布的试点担保机构适时进行抽查。对所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不能正常开展担保业务和不能按时月报的担保机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 32个)(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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