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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GSP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6 生效日期: 2000-12-06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已相继发布施行,为监督实施GSP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开展,决定开始进行GSP认证的试点工作。请各地认真按照我局要求,严格依照《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标准,做好试点企业的选取和推荐,并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认证管理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开展GSP认证试点,目的是通过实践积累GSP认证的工作经验,为正式实施GSP认证打好基础。根据试点工作的目的、特点以及各地实施GSP的状况,此次试点工作将按照“依据标准、限定数量、从优推荐”的原则进行。各地应切实掌握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的情况,推荐实施GSP基础牢靠,工作扎实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积极督促和指导试点企业做好认证前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范围和数量
  达到《规范》和《实施细则》标准的药品批发、零售及零售跨省连锁企业均可申请认证试点。每省(区、市)可推荐试点企业1-2家。如企业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三、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申报
  申请认证试点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初审,在初审合格的企业中从优推荐试点企业,并将试点企业的申请及资料上报我局。

  四、工作安排
  按照GSP认证试点工作安排,试点工作于2001年二季度前结束。为此,有关工作应按以下时间进行:
  (一)GSP认证申请资料上报的截至日期为2001年2月28日(以邮戳为准),超过期限将不予受理。
  (二)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应于2001年4月中旬前完成。
  (三)最后一批认证企业的审批,应于2001年5月底前完成。6月份,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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