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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城市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监察局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大建委发[2004]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决定全面开放城市燃气、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燃气供热管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燃气、供热管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组长:孙吉春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涂象钧市监察副局长
  王连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宝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传吉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刘爱博市建委热力燃气处处长
  张新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处长
  王敬市财政局基建处处长
  付强市审计局投资审核处处长
  李长德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杜尚民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调研员
  李大永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处长
  二、加强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各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等方面的预审工作,杜绝挂靠、非法分包、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发生。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近两年发生过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四、建立公示制度。项目报建、工程概况、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招标范围和规模
  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招投标。打破行业垄断,凡具备资质条件的省内外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管理、市场准入,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八、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或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举报电话:82309150、82709080。大连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网址:www.ztb.dl.gov.cn)。
  九、本通知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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