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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5]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办理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制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同意批复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对不同意批复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按现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应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审批或转报。

  二、核准制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水库: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跨县河流、涉及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能源
  (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交通运输
  (1)铁路。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及跨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独立公路特大桥、大桥及中、长、特长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港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道、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及停靠能力300吨以上码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4.信息产业
  (1)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原材料
  (1)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有色金属: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及磷矿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6)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7)稀土: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8)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6.机械制造
  (1)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2)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3)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轻工烟草
  (1)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以下、3.4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2)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6)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城建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2)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调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调水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其他城建项目。
  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高档房地产(指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1倍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普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市区范围(包括市直和环翠区、高区、经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荣成、文登、乳山市5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0.社会事业
  (1)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2)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3)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4)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5)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企业所属的高等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企业投资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11.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具体要求见鲁计投资(2004)1428号文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项目资本金证明;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程序: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鲁计投资(2004)1428号文件要求,受理和审查申报材料,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应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在向市级及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时,必须附有所在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三、登记备案制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实行核准制项目范围以外的所有项目(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一般项目。(1)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2)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4)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的土地证明。(7)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同时具备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规定的第三类“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1)填报《登记备案申请简表》。(2)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原有土地证明。(5)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三)登记备案程序。登记备案制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各市区、开发区登记备案机关出具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证明,于登记备案后10日内将副本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区、开发区出具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于登记备案后10日内将副本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四、相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土地、规划、房管、公安、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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