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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 2001-09-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259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有关文件,你单位已被撤销(关闭、破产),请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情况。逾期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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