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4]2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立即将辖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挑选出来,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通过FTP网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对于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要求进行专项人工纳税评估,具体对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增值税纳税情况,重点审查其经营情况的真伪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从2004年3月1日起,各征收分局要将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
四、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此项工作将列入市局的年度考核。
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