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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地便函[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指示,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组建模式,石油集团公司对其直属的13家油气田企业、16家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进行了全面重组。原来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部分,将油气勘探、油气生产、井下作业、油气集输、储运和销售、勘探开发地质研究、生产物资采购与供应、炼油化工厂生产销售等主业中的优良资产(核心部分)在规范精简的基础上组建石油股份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非核心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存续企业是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与石油股份公司相同,2000年2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的6家油田企业、24家炼化企业、22家销售企业、1家管道储运公司、1家专业公司、5家科研机构和1家事业单位共60家单位及石化集团本部的主业资产和相关负债纳入股份制改组范围。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以及48家分公司;非核心部分包括原有的生产技术服务、辅助生产、多种经营及生活后勤服务等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
  两大石油集团的改制,使其在纳税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尽快研究解决。我司近期拟对两大集团涉及的印花税问题做一次调查,请你们抓紧收集如下资料:
  一、两大石油集团所企业改制前有关印花税征收的情况
  ㈠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的法人地位、隶属关系。企业之间发生产、供、销时的依据。相互之间是否签订相关合同?
  ㈡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缴纳印花税的情况,税额有多少(改制前三年的纳税额)?
  ㈢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否征收了印花税?依据是什么?税额有多少?

  二、两大石油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后有关印花税征收的情况
  ㈠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的法人地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企业之间的产、供、销依据是否也发生了变化?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签订相关合同?
  ㈡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与改制前有何不同,不同点在哪里?税额有多少?
  ㈢油气田、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否应征收印花税,征免的理由?同时测算税额有多少?重点调查销售公司的情况。
  ㈣股份公司与存续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是否征收了印花税?税额有多少?
  ㈤石油股份公司与石化股份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是否征收了印花税?税额有多少?
  以上调查请于10月底前完成。我司将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题研讨,修订相关的印花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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