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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经济贸易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关于印发《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4 生效日期: 1999-03-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经济贸易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发布文号: 财经函[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将《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组织核查,于今年5月31日以前报财政部经济贸易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999年的核查范围是1998年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以税还贷政策1999年度仍继续执行的外汇借款项目。对确属漏报的项目,经严格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予以补报,但需在上报的文件中说明漏报原因。
  2.对已经破产、停产或欠税严重等不能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在上报的报告中可保留企业名单和外汇借款项目,不再申请以税还贷限额,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核准的项目基本能够退付税款,用于归还外债。凡在1998年将退税款挪作他用的企业,一律取消以税还贷资格。
  3.对《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查表》说明以下几点:
   (1)除补报项目外,必须填清企业的主代码(指外汇借款项目调查时按项目确定的主代码,不是企业本身的代码),企业名称、外汇借款项目名称必须核对清楚。
   (2)1995、1997、1998年末的外汇借款余额均按企业决算数填写。
   (3)1999年合同规定的归还外债数,正常项目按合同数填列,逾期项目按1999年计划归还外债数填列。
   (4)省财税部门审核确认的退税限额,按审核确认的1999年计划归还外汇借款的12%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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