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3]10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方教育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