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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 2006-06-13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发布文号: 食药监械函[2006]37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理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再次修订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医疗器械司有关处室。此外,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与有关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
  传  真:(010)6835 3365;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安全监管处
  传  真:(010)8836 3234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申请的形式和产品分类、命名原则
第三章  产品研制
第四章  临床研究
第五章  注册检测
第六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七章  补充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八章  再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九章  产品标准的管理
第十章  复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样表;
2.有关产品管理类别的说明;
3.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4.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5.境外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6.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7.补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8.补办注册批件申报资料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
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临床研究、注册检测、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进行销售的审批过程。未获准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条   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统一注册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批准。

    第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上市批准证明文件的形式为《医疗器械注册批件》(格式见附件1),其附件包括注册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境内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
境外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外合法登记的生产企业。
境外申请人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境外产品申请注册,应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未获得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属于临床需要的品种,亦可申请注册。

    第十条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合法机构作为其代理人,其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应履行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体系要求。境内生产企业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境外生产企业需符合生产国或地区相应质量体系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章 注册申请的形式和产品分类、命名原则

    第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的形式包括:首次注册、再注册及补充注册。
首次注册,是指申请人对其未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体外诊断试剂而提出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是指注册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请。
补充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请批准后,改变原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单一品种提出注册申请,单一品种即为一个注册单元,注册单元中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第十五条   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预期用途的重要程度以及产品技术的复杂程度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
有关产品管理类别的说明见本办法附件2。

    第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是以检测的被测物质的名称,辅以诊断或者检测的字样,加上试剂或试剂盒等,最后说明检测方法或原理。
产品名称:被测物+诊断/检测+试剂/试剂盒+(检测方法/原理)
如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其他替代名称命名。
第三章 产品研制

    第十七条   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性能的评估;产品标准的建立;产品稳定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实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并保证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研究、性能评估等,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录,附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产品研制的情况进行核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按照申报资料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核查试验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产品研制,也可采用不同的实验方法或技术手段,但应说明其合理性。
第四章  临床研究

    第二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第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以及补充注册中涉及主要原材料、反应模式或临界值等发生改变的,均需要进行临床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临床研究用样品应当在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车间制备,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拟定的产品标准对临床研究用样品自行检验,或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

    第二十六条    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不同包装规格时,可只采用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临床研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选定不少于三家的临床研究机构开展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机构应为省级的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订并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免费提供临床研究用样品,并承担临床研究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研究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参加临床研究的机构及人员应当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临床研究记录。

    第三十条    临床研究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目的、统计学要求,并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特殊情况,可酌减临床研究例数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临床研究机构完成临床研究后,应分别出具临床研究分报告。申请人或临床研究牵头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对临床研究分报告进行汇总,并最终完成临床研究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发现临床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临床研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境外产品申请注册需提供境外的临床研究资料。同时申请人应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正常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
申请人认为不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研究时,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注册检测

    第三十六条    注册检测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标准对送检产品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有关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所采用的标准品或参考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依据产品研制、临床研究等工作的结果,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申报的产品标准,申报的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首次注册,必须进行注册检测。第一类、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首次注册,不需进行注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不同包装规格时,可只进行1个包装规格产品的注册检测。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注册检测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送检测用样品,提供检测用标准品或参考品。

    第四十一条    注册检测需要连续3批生产的样品,总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送检样品应在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车间内生产。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授检范围开展注册检测工作。尚未列入检测机构授检范围的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有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出具检测报告。申请人对检测报告内容或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意见报送该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如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意见,申请人应当将检测机构的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诉意见随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产品研制、临床研究、注册检测及有关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质量体系现场考核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现场考核工作,并出具现场考核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的相应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第四十七条    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注册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注册申请后,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五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首次申请注册的审查时限为9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在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检测、专家评审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部门在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时,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书面补充资料通知。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将资料一次性补齐,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申请人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正式文字说明。申请人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且未提交正式文字说明的,终止本次审查,按退审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部门在收到补充材料后,审查时限为5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

    第五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产品,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医疗器械注册批件》。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按退审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被退审的注册申请,在被终止审查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批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其附件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予以核准,并同时发布。

    第五十九条    上市后的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必须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一致。
申请人应当跟踪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产品标准或说明书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对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第六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六十二条    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七章 补充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六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变更原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内容时,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注册申请。

    第六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的相应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十五条    下列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生产企业名称改变(生产企业实体不变);
(二)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 生产地址的实质性改变(涉及生产场所的实质性改变);
(五) 包装规格的改变;
(六) 产品说明书、注册产品标准内容中的文字性改变(非实质性技术内容改变);
(七) 代理人改变。

    第六十六条    下列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生产用主要原材料的变更;
(二) 反应模式、条件或者时间的变更;
(三) 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的变更;
(四) 产品贮存条件以及产品有效期的变更;
(五) 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章规定的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应当申请首次注册:
(一) 已上市销售产品基本反应原理或方法改变;
(二) 已上市销售产品分析灵敏度指标改变,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
(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补充注册申请事项经过审查,以《补充注册申请批件》(格式见附件1)的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涉及换发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涉及增发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六十九条    补充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补充注册申请批件》的有效期与原注册批件相同,有效期满应当申请再注册。
第八章 再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七十一条    注册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批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应按照本办法附件 的相应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同时提出补充注册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再注册申请及补充注册申请的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时限为:
(一) 再注册时产品与原注册批准内容无任何变化的:30个工作日。
(二) 再注册时合并本办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补充注册申请事项的:30个工作日。
(三) 再注册时合并本办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的补充注册申请事项的:60个工作日。

    第七十五条    再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第三类产品再注册时,产品与原注册批准内容无任何变化的,免于进行注册检测。

    第七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情形不予再注册,并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
(一) 申请人未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 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的;
(三)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后,认为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
(四)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五) 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产品标准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第七十九条    注册产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产品的标准,生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产品标准。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注册产品标准进行全面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该类产品的注册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八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是指供体外诊断试剂试验用,且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评价测定方法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参考品。

    第八十二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也可以组织有关机构或生产企业协作标定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
第十章 复审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复审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八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五条    复审申请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原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六条    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发给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技术资料、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受理其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对于其已经骗取得到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批件,应予以撤销,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十八条    上市销售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注册批件及其附件载明内容不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注册批件。
关联法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的审查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十一条    注册批件中产品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国(食)药监械(×1)字××××2 第×3××4××××5 号其中:
X1(准、进、许):'准'代表境内产品;'进'代表境外产品;'许'代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产品;
XXXX2为批准注册年份;
X3为产品管理类别;
XX4为产品品种编码(体外诊断试剂的品种编码为:40);
XXXX5为注册流水号。

    第九十二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产品的注册申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参照境外产品注册申请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执行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注册批件丢失或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当出具注册证丢失或损毁的情况说明,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和说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

    第九十五条    未经任何修饰,其自身并无诊断功能,须经过标记或者优化后才能成为体外诊断试剂组成部分的特殊物质,无需申请注册。该类物质单独上市销售时,应说明其来源、组成成分、效价或者活性单位等,同时注明'仅供研究、不得用于临床诊断'字样。

    第九十六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外,还应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仍按药品管理,应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试行。
附件:
1. 《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样表;
2. 有关产品管理类别的说明;
3. 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4. 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5. 境外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6. 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7. 补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8. 补办注册批件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体外诊断试剂)
(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批件样表:
产品名称
受理号 申请形式
产品有效期 包装规格
产品标准编号 管理类别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审批结论
产品注册号
注册批件有效期
附件
备注
××××年×月×日
(二)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批件格式:
产品名称
受理号 申请形式
产品有效期 包装规格
产品标准编号 管理类别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境内代理人
审批结论
产品注册号
注册批件有效期
附件
备注
××××年×月×日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批件格式:
注:同境外注册批件格式。
(四)《补充注册申请批件》格式
产品名称
受理号 原产品注册号
产品有效期 包装规格
产品标准编号 管理类别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境内代理人
申请内容
审批结论
备 注 本件与原注册批件共同使用,有效期与原注册批件相同。
××××年×月×日
附件2:有关产品管理类别的说明
1.按照第三类产品进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1 与致病性病原体(如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结核等)抗原、抗体以及核酸检测相关的试剂;
1.2 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1.3 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1.4 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1.5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1.6 与治疗药物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2.按照第一类产品进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2.1 一般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2 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3 临床检验仪器用产品,如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清洗液等;
2.4 临床检验医学试验用标准品、质控品等。
3.除外上述已明确按照第一类、第三类管理的品种,其它体外诊断试剂品种目前均按照第二类产品管理。
注:
1.对于第二类产品中的新产品(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或被测物相同但分析灵敏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采用与第三类产品相同的技术要求。
2.如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的试剂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界定。
附件3: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三类产品 二类产品 一类产品
1.申请表 ∨ ∨ ∨
2.证明性文件 ∨ ∨ ∨
3.综述资料 ∨ ∨ ∨
4.产品说明书 ∨ ∨ ∨
5.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 ∨ ∨
6.注册检测报告 ∨ Χ Χ
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 △ △
8.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 △ △
9.性能评估资料 ∨ ∨ △
10.稳定性研究资料 ∨ ∨ △
11.临床研究资料 ∨ ∨ Χ
12.生产及检定记录 ∨ ∨ Χ
13.包装、标签样稿 ∨ Χ Χ
注: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类别按照上表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是指必须提供的资料。
△:是指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再提供。
Χ:是指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
附件4: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1.注册申请表
包括首次注册申请表、再注册申请表、补充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注册的情况填写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2.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2.2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提交《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首次注册时为现场考核报告,再注册时为全面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报告。
注:第一类产品不需提供2.2项证明文件。
2.3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综述资料
3.1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3.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3.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对上述原材料进行灭活等保证其生物安全性方法的说明。
3.4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本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4.产品说明书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5.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注册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三类产品其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应参考《生物制品规程》设置。
6.注册检测报告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
7.关于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与产品最密切相关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的研究确定。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8.关于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的生产工艺、显色系统的生产工艺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的研究确定。
9.性能评估资料
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准确性、精密度,临界值(参考值及参考范围)的确定、与同类产品的比较等试验资料。
10.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试验资料,以及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
11.临床研究资料
应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研究,并提供临床研究资料。
11.1有关伦理学方面说明: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伦理委员会的审评及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对其测定样本的获得较困难,并对人体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如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脑积液、组织切片等,需提交伦理委员会有关取样的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知情同意书。
11.2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研究报告、对所有临床研究结果的总结报告。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报告需加盖研究机构公章。
11.3附件:临床研究的详细试验资料。有关临床研究中所采用的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信息,包括试验方法和产品来源、说明书。产品的注册情况等。
12.生产及检定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的生产及检定记录复印件。
13.包装、标签样稿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注:
1.上述申报资料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
2.境内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中,如部分试验资料是由境外研究机构提供,则必须附有境外研究机构出具的有关资料项目、页码等情况的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但第9、11、12项资料必须是采用境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所进行的试验资料。
附件5:境外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说明
1.证明性文件
1.1 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1.2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
1.3 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但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1.4 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代理人的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与生产企业委托书中委托的事宜一致。
1.5 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1.6 由境外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2.首次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3、5、7、8、9、10、12项资料为申请人在境外完成的研究资料。
3.产品说明书
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4.注册产品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其代理人起草;生产企业委托其代理人起草标准的,委托书中应当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
5.临床研究资料
5.1在境外的临床研究报告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5.2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临床研究资料。
6.包装、标签样稿
应提供中文包装、标签样稿。
注: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并由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签章。这里的'签章'是指:组织机构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
附件6: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再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2.1 原《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以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3 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全面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2.4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注:第一类产品不需提供2.3项证明文件。
3.原注册批件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4.再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注:
1.对于再注册申请时合并提出补充注册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补充注册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2.所有类别产品申请重新注册的申报资料要求相同。
3.境外产品再注册时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包括2.1项和首次注册要求的证明性文件。
附件7:补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补充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2.1 原《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以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3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3.下列补充注册申请事项,应提供有关变更后的证明性文件:
3.1 生产企业名称改变(生产企业实体不变);
3.2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3.3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3.4 代理人改变。
4.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补充申请,应提供有关变更的研究试验资料、成品性能评估和临床研究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第三类产品还需提供注册检测报告。
4.1 主要原材料的变更。
4.2 反应模式、试验条件及临界值的变更。
5.产品储藏条件及有效期变更的补充申请,应提供有关产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6.修改注册产品标准,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补充申请,应提供有关产品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说明书。第三类产品还需提供注册检测报告。
7.生产地址变更(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的补充申请,应提供对新的生产场地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的报告。
此外,第二类产品还需提供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第三类产品提供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和注册检测报告。
8.对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注册标准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补充申请,应提供修改的理由及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9.包装规格的改变,应说明变更理由,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说明书。
10.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方面变更的研究试验资料。
注: 境外产品补充注册申请时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包括:
1.原《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以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2.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变更后产品作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
4.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代理人的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与生产企业委托书中委托的事宜一致。
5.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以及境外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6.由境外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附件8:补办医疗器械注册批件申请资料要求
1.生产企业出具的补办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书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1 境内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2 境外生产企业提供其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以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4.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到目前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药监办[2002]324号文件)。'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在注册、生产体系认证、经营等方面均遵循药品管理的要求,包括执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等。'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按医疗器械管理,在注册、质量体系考核、经营等方面遵循医疗器械管理的要求,技术要求参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上述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监管需要,故需要调整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模式,统一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
二、起草过程:
2005年下半年,由医疗器械司负责启动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整体工作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初步工作方案。
按照2005年8月局长办公会及医疗器械司讨论的意见,拟订了将用于血源筛查和按特殊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仍按药品管理,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全部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方案。
第二阶段: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形成阶段。
2005年9月,医疗器械司委托北京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起草了办法初稿。9月底,召开了医疗器械司组织召开了局有关司室、部分省市局、部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临床单位、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及部分境内、外企业等单位参加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研讨会'。2005年10月征求意见稿在我局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随后医疗器械司陆续收到反馈意见300余条,根据反馈意见对有关内容分别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三阶段:调整工作方案,再次修改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2006年上半年以来,经局领导再次研究,初步决定将所有体外诊断试剂全部划归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包括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另外,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于在生产体系、经营管理等多环节均有特殊要求,而目前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尚没有该方面的具体要求,故该类产品仍按药品管理,暂不划归医疗器械管理。
基于上述原则,起草人员就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整体工作方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指导文件等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起草的指导思想:
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除外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他体外诊断试剂全部划归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包括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产品的注册管理由国家局医疗器械司统一负责,力求在审批程序上清晰,各环节职能明确,监管到位。
在技术层面上,以现有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为基础,通过整合原按药品管理及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使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审批质量不降低。特别是对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产品,基本沿用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整体思路,包括:产品检测机构及注册检测要求、临床研究、技术审评要求、国家标准品的管理、注册批准的形式、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管理以及批签发制度等措施。
四、注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包括十二个章节及附件,包括:总则;注册申请的形式和产品分类、命名原则;产品研制;临床研究;注册检测;注册申请与审批;补充注册申请与审批;再注册申请与审批;产品标准的管理;复审;法律责任;附则及8个附件。
五、注册管理办法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所涵盖的产品情况
体外诊断试剂定义: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该办法包括用于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产品,但不包括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制、临床研究、注册检测、产品注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注册管理部门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
(四)注册批准形式
批准上市的证明文件形式为《医疗器械注册批件》,附件包括:注册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注册批件有效期为4年。
(五)产品分类的说明
基于技术审评方面的考虑,根据产品预期用途的重要程度及技术的复杂程度,参考国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情况,同时又考虑了我国注册管理的背景及行业的发展现状,产品的注册类别分为三、二、一类。
注册类别按产品风险性化分,管理力度依据注册类别的不同而不同。在申报技术资料项目和要求方面,亦依据注册类别的不同而不同。在技术审评方面增加了对不同注册类别产品审评要求的灵活性、可行性,使技术审评要求更加合理和科学,同时也为技术审评要求留出了调整的空间。
原按药品管理的品种基本归入三类产品管理,其中的肿瘤标志物试剂、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以及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归为二类产品,三类产品中增加了对治疗药物靶点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其余产品归为二类和一类产品管理。
(六)临床研究
1、申请二类、三类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均需要进行临床研究,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选择至少三家以上的省级医疗单位,参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点及其临床使用目的进行临床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将随后印发。
2、临床研究的伦理学问题:
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伦理委员会的审评及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对其测定样本的获得较困难,并对人体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如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脑积液、组织切片等,申请人需提交伦理委员会有关取样的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知情同意书。
3、境外产品注册时的临床研究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境外临床研究资料。同时要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正常参考值(或参考范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境内进行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该要求强调境外产品在国内应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对境外产品临床研究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
(七)注册检测
注册检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完成。
注册检测包括两方面内容: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标准对送检的三批产品进行检测。根据有关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所采用的标准品或参考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必须进行注册检测。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不同包装规格时,可采用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第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的首次注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再注册,不需注册检测。
基于第一、二类产品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同时又无法建立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目前的注册检测工作仅仅是采用企业提供的标准品或参考品,根据企业拟定的注册产品标准进行的重复性试验。从监管的实际需要考虑,对第二类产品不再提出注册检测的要求,但同时增加临床研究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引导企业在充分的研究基础上制定注册产品标准,开展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临床研究,同时强化对产品质量体系的管理以及企业的自律意识,并节约社会资源、降低监管成本。
(八)注册管理程序及审批时限
境内生产企业在完成产品研制、临床研究、注册检测(三类产品)、并报经省局进行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统一按医疗器械受理,申报资料转技术审评机构进行技术审评,医疗器械司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境外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统一按医疗器械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注册审批时限暂统一规定为90个工作日。
(九)产品标准的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产品标准的管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标定和管理工作。已批准的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继续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该类产品的注册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十)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申请人不可以在提出复审申请时,变更申请事项或提交新的申报资料。
六、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注册收费标准:
按照现行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执行。
(二)技术审评部门: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和/或药品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
(三)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管理思路:
1、境内企业
上市前:第二类产品由省级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第三类产品由国家局会同省级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重点关注:产品上市前质量体系的建立情况、基本运行情况和产品研制情况。
上市后:第二类产品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1年内由省级药监部门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注册证到期换证前应再次完成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第三类产品其全面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由国家局会同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全面质量体系考核(认证)应重点关注:产品上市后质量体系的全面运行情况,如不能满足考核(认证)要求,将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撤证等措施。
对于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应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后半年内,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质量体系考核(认证)。
2、境外企业
必须获得境外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未获上市许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临床需要的产品,可以批准进口。
境外生产企业应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体系管理部门的认证,同时国家局将根据需要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四)关于采用'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说明:
1、对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继续采用批签发管理办法。申请人仍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办理有关批签发的事项,并遵循有关条款的要求。
2、境内申请人申请批签发时的证明文件可为《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批件》;
3、境外申请人申请批签发时,仍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批签发的申请,且遵循有关条款的要求;
申请进口时的证明文件可为《医疗器械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附录B  参考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

    第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十一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应对厂房、环境、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内应无污染区;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相互分开。

    第十三条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其储存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厂房应按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第十九条    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昆虫及其他动物以及防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生物制品类(包括血液制品)或有其他专用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工艺过程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等专用要求,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有生物活性的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应分开、专用,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四条    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五条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应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七条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    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定期对除湿设备进行维护,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按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 记录控制程序;
3 管理职责;
4 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 检验控制程序;
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  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 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1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 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 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1 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 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 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 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 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 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 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 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 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 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 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 标识管理制度;
 14 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 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 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 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
19 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20 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 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 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 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    应按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三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设计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应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    应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式进行验证,应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适当的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遵守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五条    应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方采购。。应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十六条    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

    第四十七条    应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条件变化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八条    从医疗机构收集来的质控血清或抗血清必须能够提供血清的来源地、应由企业或医疗机构出具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报告和定值范围;应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外购的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五十条    采取外购分包装生产方式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能提供原产品生产厂商出具的分装生产授权书或同意书、有效的市场准入证明,企业必须具备进货检测能力。必要时应追溯原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第五十一条    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形成的生产记录。应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的器具应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合格标识。

    第五十三条    应按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应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五条    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记录应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和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记录如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十六条    不同种类的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第五十八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至少应选用新鲜制备的纯化水。工艺用水应明确水质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应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明确储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工艺用水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五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六十条    物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应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时间和条件。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第六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应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

    第六十二条    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第六十三条    生产用细胞应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第六十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相应的验证,保留验证记录。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六十五条    应单独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应对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签发和拒绝签发检验报告、成品有效期的确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事项负有质量职责,应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履行质量职责。 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

    第六十六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设立独立的检验室,根据需要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识,区分放置检品,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必需的检验设备。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六十七条    应按照产品标准配备检测仪器,并建立档案和台帐。对计量器具需要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应做到帐、卡、物一致,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清晰明显。

    第六十八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应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的防护要求,投入使用前根据需要进行校准。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第六十九条    使用国际标准品、国家标准品,厂级标准品应能够对其准确性进行溯源。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应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第七十条    应建立留样检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断准则。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要求。应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第七十一条    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关键物料,可以通过委托检验或试样的方式对其质量状况进行验证。应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签字、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放射性原材料应定期取样进行检验。

    第七十二条    应提供最近的注册检测报告和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记录),应有检验人员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的签字。检验报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产品的检验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企业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行自查、自纠,保存审核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记录。

    第七十四条    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用,应与注册批准的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并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七十五条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用于血源筛查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实行国家批签发制度,签发负责人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叁个月报告并抄报国家批签发实施的检测部门。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人、发货日期、运输方式。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七十七条    应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反馈意见,保持记录并定期汇总和分析用户反馈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程序,并保存记录。退货和召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与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十九条    应制定对不合格品控制的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

    第八十条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专区存放,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

    第八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认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保存评审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之后应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三条    企业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应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当按规定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主要物料: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分包装生产:将外购的其他生产厂商的成品经过分包装成为本厂产品,但不改变产品的成分和性能,或只改变包装标签的生产方式。
批:生产条件相对稳定时所生产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注:对有些连续生产的产品,有时难以划分生产批,出于管理的需要,常以每一工作日或班次生产出的产品作为生产批。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
溯源性:指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顾客反馈:用户对所购买使用的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告知的关于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五条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现场考核。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中涵盖的体外诊断试剂在生产过程中如涉及生物制品类范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按照本细则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可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物制品GMP附录》中相关内容或相关专用法规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    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允许采用外购分装的生产方式,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和技术能力。该类产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一条   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用要求外,其生产环境还应满足本附录的要求。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表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0 1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第二条    企业应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采用孔径为0.22μ或以下的滤膜过滤除菌,进行封闭式连续过滤分灌装的试剂可适当降低环境空气净化级别。以下为推荐采用的环境净化级别:
阴性、阳性血清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并符合防护规定。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装配、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其生产操作至少应在3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
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中进行。

    第三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五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六条   洁净区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第七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八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九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第十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第十二条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应指定地点存放,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应配备监测静压差的设备,并定期监控。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

    第十八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第十九条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二十条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二十二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1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按要求灭菌。

    第二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二十五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第二十七条   洁净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三十条   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区)应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附录B  参考文献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 19023-200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
YY 0033-2000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
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准选安全认可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修订(附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草案)
《药品GMP生物制品附录》(征求意见稿)2005
《血液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2005
《放射性药品认证检查项目》
GB/T 16699-1996《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的基本要求》
WS181-1999《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试剂(盒)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核实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第二条    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受理产品的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其他类别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企业考核申请报省级药监局。

    第三条    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考核时,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到企业考核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核查。

    第四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与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研制人员: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试验研究的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三)研制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应对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进行核查。
(四)试制与研究记录: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记录的时间、试验操作者签名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供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的试制,临床试验用产品的制备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临床试验的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合。包括申请生产用样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等。
(六)原料购进、使用情况:
重点核查:主要原料、中间体购进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重要辅料的来源;
生物制品重点核查:
   1、生产及检定菌毒种、细胞来源、历史、检定、数量、传代稳定性以及三级库的建立、保存和管理的资料;
   2、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3、培养液及添加剂成分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4、生产用其他原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七)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详细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记录,重点核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的数量。
(八)各项委托研究合同及有关证明性文件。

    第五条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向被核查机构的实验人员就申报品种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注册申报负责人员与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应在核查现场回答与被核查品种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    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机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其公章。

    第七条    现场核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原则:
1、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结论为一致。
2、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结论为不一致。
3、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的,暂不做出是否一致的结论,核查人员须详细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现场核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四)对核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受理号:
产品名称 注册分类
注册申请人 (公章) 规  格
核查地址 申请机构负责人 (签名)
核查情况 试制原始记录: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试制设施:                   适应 □          基本适应 □          不适应 □
研究用样品试制量: 符合申报要求 □      基本满足要求 □    不能满足要求 □
临床试验样品试制量: 满足研究需要 □      基本满足需要 □    不能满足需要 □
检验原始记录: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检验仪器:                   适应 □          基本适应 □          不适应 □
研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综合评价:
各核查人 (签名) (省局公章)
核查部门负责人 (签名)
省局负责人 (签名)年    月    日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起草依据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体外诊断试剂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涉及的学科领域日益广泛。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组分或原料有化学物质、也有生物制品(包括血液制品)或其他物质,生产和质控过程也会涉及到多种活性生物物质的制备技术。为了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更有效地进行控制,结合我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监管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及要求的部署,起草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鉴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特殊性和风险程度,本实施细则参考了国内相关的法规要求,借鉴了医疗器械其他类产品生产实施细则和药品GMP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与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衔接。
体外诊断试剂原按药品管理部分,生产企业管理是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现纳入医疗器械统一监管,本细则在起草过程中,在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 idt ISO 13485:2003)为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参考了《药品GMP生物制品附录》(征求意见稿),《血液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药品认证操作性文件《生物制品认证检查项目》、《体外诊断试剂认证检查项目》等的相关要求,遵循适用性原则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旨在能够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生产规范,确保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安全、可控。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2005年9月,根据我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监管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及要求的部署,针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起草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由于上海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较多,上海药监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问题也做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该'细则'的起草主要由上海局承担。2005年9月22日完成了初稿,经初步讨论和修改,2005年9月26日至29日我司组织召开了'体外诊断试剂工作研讨会',部分省市局、有关技术机构和企业代表对初稿进行了全面的研讨、修改。会上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并讨论修改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初稿。
会后,我司和上海局根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整理,形成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14日我司下发了'关于对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至9日我司组织召开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法规送审稿统稿会上,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特别是针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采用'是'、'否'的评定方法,部分省市有反馈意见,建议采用几个成熟的实施细则中打分评定方法,保持管理和检查方式的连贯性。会上采纳了这个意见,将检查评定方式改为打分方法。
2006年5月,根据局里对体外诊断试剂管理新的调整方案,将所有体外诊断试剂全部划归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包括用于血源筛查和毒、麻、精类诊断试剂的产品,由于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产品,在生产体系、经营管理等多环节均有其特殊要求,而目前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尚没有该方面的具体要求,故该类产品仍按药品管理。基于上述原则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在原《细则》基础上,将《药品GMP生物制品附录》、《血液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生物制品认证检查项目》、《体外诊断试剂认证检查项目》等药品管理中相关体外诊断试剂的要求进行了补充。该稿在起草过程中,上海局征求了上海审查认证中心,以及上海各类型特别是含有生物制品成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现涵盖各种体外诊断试剂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力求保证产品质量不降低,监管到位。
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主要结构和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全文共十二章八十八条,及附录A和附录B。各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
四、实施方式
1.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由国家局医疗器械司牵头,由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全国生物制品、特药等相关检查员和部分省级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经过培训后,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体系考核,
按照第三类产品进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与致病性病原体(如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结核等)抗原、抗体以及核酸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2.对于其他类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质量体系考核由省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3.对产品上市前质量体系考核,仍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上市前质量体系考核,由国家局会同省局组织进行。其他类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产品上市前质量体系考核由省局进行,企业考核申请报省局。
4.对产品上市前质量体系考核,结合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共同进行,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由国家局会同省局进行。其他类别产品,现场核查由省局进行。
5.产品上市前质量体系考核与现场核查实施时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到考核申请后,30日内完成考核。
医疗器械司安监处
二○○六年六月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
说      明
一、制定依据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检查;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时的质量体系审查。
三、标准结构
本标准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审查项目共142项,其中记录项目12项,重点项目(10分)54项,一般项目(5分)76 项。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标准分70,合格分56;
第二部分: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标准分65,合格分52;
第三部分:文件与记录,标准分250,合格分200;
第四部分:设计控制与验证,标准分120,合格分96;
第五部分:采购控制,标准分140,合格分112;
第六部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分155,合格分124;
第七部分:检验与质量控制,标准分55,合格分44;
第八部分: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标准分30,合格分24;
第九部分: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标准分25,合格分20;
第十部分: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标准分10,合格分8;
四、评定方法及标准
现场审查时,审查员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按照检查方法进行全面审查,并逐项评定分数。
该《细则》标准总分为 920  分,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检查内容应全部通过,各部分的得分均达到80%以上(包括80%)为通过。
六、现场审查程序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审查组(一般不少于3名审查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程序为:
(一)首次会议
1、审查组长:介绍审查组成员及分工、说明有关事项、确认审查范围和审查日程,宣布审查纪律并将《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情况反馈表》递交审查企业。
2、企业汇报情况、确定联络人员等。
(二)企业联络人员
企业联络人员应是被审查企业负责人或是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和质量管理的有关环节和要求,能准确回答审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不得隐瞒事实。
(三)审查和取证
1、审查员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验收标准》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查验企业的相关情况。
2、对审查的项目应逐条记录,发现问题应认真核对,当场向企业指出并加以记录,企业可对被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申辩和举证说明。必要时进行现场取证。
3、检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企业负责人应说明原因。
(四)综合评定
1、情况汇总
审查员对所负责检查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提出评定意见。
2、项目评定
审查组长组织审查员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填写三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结果评定表》,审查组全体成员通过并签字。综合评定期间,被审查企业应回避。
(五)末次会议
审查组长组织召开由审查组成员和被审查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查结果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七、异常情况处理
(一)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长有权决定停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被审查企业对所通报情况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或针对问题进行说明和举证。对于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审查组应做好记录,经审查组全体成员和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将情况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于已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进行整改。整改后企业应在6个月后提交整改后的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注销其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八、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查评定表
九、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分数分布统计表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查评定表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评分方法 标准分 评定分
一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标准分] 5.1 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 查企业组织机构图。                 5
5.2 企业应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1)查人员质量职责文件,5分;(2)履行情况,5分,(按系数评分)。 10
5.3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查看人员名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学历或职称证件及劳动用工合同。(按系数评分)。 10
5.4 企业应有至少一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三类企业必须有二名内审员。 (1)查具有GB/T19001及YY/T0287内容的内审员证书;(2)内审员不可在企业之间兼职,查劳动合同。 记录项
6.1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 通过与企业负责人交谈,评估其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与管理职责相符;(按系数评分)。 5
6.2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查管理者代表任命文件。 5
6.3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标准。 现场询问、考核(按系数评分)。 5
6.4 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 现场询问、考核(按系数评分)。 5
7.1 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1)查专业学历或职称证件、资历;(2)查劳动合同。 记录项
7.2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没有互相兼任。 查看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5
8.1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 查看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记录。 10
8.2 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并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 查看专职检验员任命文件和劳动合同;(2) 查看专职检验员学历或职称证件;(3) 查看专职检验员培训档案或记录;少一项扣3分。 10
9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查人员登记及培训记录。 记录项(适用性条款)
10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查对实施细则的培训记录。 10
二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标准分225,合格分180 ] 11 企业应对厂房、环境、设施、设备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 查相应规定文件,无规定扣10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10
12.1 厂区内生产环境应整洁、无污染区;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合理。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
12.2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相互分开。 现场查看应分开,未分开的扣5分。 5
13.1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应划分清楚。 现场查看,不相适应的或区域不清的扣5分。 5
13.2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 现场查看,无标示的扣5分,标示不清扣3分。 5
13.3 台帐应清晰明确,帐、卡、物应一致。 现场查看应明确、一致。无台帐的扣5分,不一致扣3分。 5
14.1 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5
14.2 对各类物料的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1)查仓储管理文件,应明确各类物料的储存要求;(2)现场查看,尤其是冷藏设备的管理情况。(按系数评分) 5
15.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查企业相关规定,无规定扣3分;(2)现场查看,不符合扣5分。 5(适用性条款)
15.2 以上物料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其储存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查看现场执行情况,确认负责专人。 5(适用性条款)
16.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10
16.2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
17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工艺区域划分明确、合理;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
18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 查工艺环境控制文件,5分具体执行情况按附录A条款打分。 5(适用性条款)
19.1 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有防尘、通风、以及防蝇、蚊、蟑螂、鼠和防异物混入等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便于清洗、消毒,不应使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19.2 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洗手等设施;应配备适当的消毒设施,并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1)查企业相关卫生规定和记录;(2)现场查看执行情况。(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20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从事危险性生产人员的劳动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查企业相关规定和清单;(2)现场查看。无清单的扣2分,无防护措施的扣5分。 5(适用性条款)
21 属于生物制品类(包括血液制品)或有其他专用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工艺过程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等专用要求,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查看现场,由企业提供产品性质说明,工艺要求等证明性资料与专用要求的自我符合性声明及承诺。 记录项(适用性条款)
22.1 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查看控制文件规定,执行情况。 记录项(适用性条款)
22.2 有生物活性的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查看净化平面图,查看现场。 10(适用性条款)
22.3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有防护措施。 查看现场设备配备状况及执行情况。(按系数评分) 10(适用性条款)
22.4 生产过程中涉及阳性、阴性血清等可疑污染物时应建立阳性隔离室,应采取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规定的防护措施。 (1)查企业相关规定;(2)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22.5 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菌、病毒培养和操作时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门的细菌/病毒室,设置与培养相适应的物料准备间、人员准备间和操作间等,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22.6 有传染性或致病性的细菌/病毒培养和操作应在隔离区内进行,并配备专用设备与器具,不应造成扩散或污染。 现场查看隔离情况。未隔离扣5分 5(适用性条款)
22.7 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胞培养和处理时,企业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独立的细胞室,配置相应仪器、设备。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22.8 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胞培养和处理时,企业应配备与细胞培养相适应的物料准备间、缓冲间和操作间。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23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应分开、专用,严格清洗和消毒。 (1)查企业相关规定;各车间分配平面图;(2)现场查看。 10(适用性条款)
24.1 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查生产、检验设备台帐,帐卡物应一致 10
24.2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查看现场。(按系数评分 5
24.3 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查设备验证管理制度及定期验证记录 5
25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查管理文件,回收及处理记录。 5
26.1 应根据产品工艺要求选用不同等级的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企业自行制备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工艺用水的要求并通过验证。 (1)查企业制水工艺文件及验证资料;(2)现场查看。 记录项
26.2 企业自行制备工艺用水,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制备、储存、输送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1)查企业相关规定和记录;(2)现场查看。有规定,现场不符的扣10分 10(适用性条款)
26.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26.4 应配备水质监测的仪器、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测结果。 (1)查企业相关规定和记录;(2)现场查看。无设备的扣10分;有设备无监测记录的扣10分 10
26.5 如需制备符合注射用水要求的工艺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现场查看。未安装扣5分 5(适用性条款)
26.6 符合注射用水要求的工艺用水,其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1)查企业相关规定和记录;(2)现场查看。不符合扣10分 5(适用性条款)
27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查看现场实际执行情况。(按系数评分) 5
28 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查看现场实际执行情况。(按系数评分) 5
29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现场查看无设施扣5分 5(适用性条款)
30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应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并有相应记录。 现场查看。无设施扣5分,无记录的扣2分 5(适用性条款)
三 文件与记录控制 31 企业应按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查相关文件,无质量手册扣5分。 10
32 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文件。 查至少16个程序文件,少一个扣5分。 10
33 企业应至少、实施、保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规程和记录文件。 查至少23个规程和记录。 10
34.1 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查文件管理制度。 5
34.2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版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现场查看,非受控版本扣5分。 10
35 企业应按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查记录控制程序和记录。 10
四  设计控制与验证 [标准分] 36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设计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有明确的规定。 查产品设计控制程序;缺一项内容扣5分,缺两项以上扣10分。 10
37 设计过程中应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 查风险分析、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未做风险分析管理报告的扣10分,未提供验证记录的扣5份。 10
38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 查相关文件和记录,缺一项扣2分。 10
39 企业应对产品主要性能、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工序、检验进行验证。应能提供产品的 (1)查相应的验证规定,注册型式检测报告。(2)自行研发设计的产品应着重检查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检查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 10
40.1 企业应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等。 查验证控制文件和相关报告;未形成文件的扣5分,无验证报告的扣10分。 10
40.2 验证报告应由验证工作负责人批准。 查验证报告批准人签字,无签字的扣5分。 5
41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企业应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查相应的验证资料。(按系数评分) 5
42 当生产车间停产超过规定的期限,重新组织生产前企业应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 如适用,查相应的验证资料。(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五 采购控制[标准分70,合格分56] 43 企业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并按照程序要求执行。 查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及执行情况。 10
44.1 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清单,并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查物料清单和质量要求,有清单无质量要求扣5分, 5
44.2 应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规程。 查主要物料入库验收规程, 5
45.1 企业应建立供方评估制度,制订年度合格供方名录并进行评审。 查相关规定、合格供方名录及评审记录。 10
45.2 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查关键物料的采购协议、加工技术协议。 10
46.1 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企业应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采购。 查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发票、入库单、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等证明文件。 10
46.2 应能证明外购的校准品和质控品的来源和溯源性。 查外购的校准品和质控品的采购合同、发票,赋值。 10
47 不同性状和储存要求的物料应进行分类存放,按效期管理。 (1)查企业相关规定;(2)现场查看。 5
48 从医疗机构收集来的质控血清或抗血清必须能够提供血清的来源地、应由企业或医疗机构出具病原微生物的检测报告和定值范围;应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查来源证明,企业或医疗机构出具病原微生物(乙肝、丙肝、艾滋)的检测报告和定值范围、查台帐和相关记录。 记录项(适用性条款)
49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 查执行情况。 5(适用性条款)
六  生产过程控制 50 采取外购分包装生产方式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能提供原产品生产厂商出具的分装生产授权书或同意书、有效的市场准入证明,企业必须具备进货检测能力。必要时应追溯原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查原产品生产厂商出具的分装生产授权书或同意书、有效的市场准入证明。核查检测能力。 5
51.1 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形成的生产记录。 查相关文件。 10
51.2 应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 查相关记录。 5
52 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的器具应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合格标识。 (1) 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2) 现场查看生产设备的计量合格标识。 5
53.1 应按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 查相关规程文件。 10
53.2 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查看定期检测记录 10
54 应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抽查关键物料的核查记录 5
55.1 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查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 5
55.2 批记录应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和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查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 5
55.3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查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 5
56.1 不同种类的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56.2 同时进行不同种类产品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现场查看(按系数评分)。 5(适用性条款)
57.1 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企业应保存清场记录。 查清场记录。 5(适用性条款)
57.2 清场时,配制和分装器具等必须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并进行验证。 查清洁记录。 5(适用性条款)
58.1 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规定工艺用水质量标准和检验周期。 查规定和验证记录。 10
58.2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并明确水质要求和保存期限。 (1)查相关文件和记录;(2)现场查看。 10(适用性条款)
59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1)查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2)现场查看。 10
60 物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应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时间和条件。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查规定文件,查看半成品取样标识
61.1 生产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企业应对物料及产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 查产品可追溯性控制文件,现场抽查产品核实追溯性。 10
61.2 企业应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 (1)查批号管理制度;(2)查记录的追溯性。 10
62 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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