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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 1999-03-17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刊核验
  (一)核验范围。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即: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5)企业名义上协办期刊,而实际上已介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的;
  (6)除少数民族文字版以外的其他类别期刊一号多版的,或副标识、要目大于刊名的。
  2、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应予以停办。即: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
  (4)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连续违反办刊宗旨出刊三期以上的;
  (5)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6)前一次年度核验属缓验,至今仍无大的改进的。
  3、属于署发118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有关情况的,虽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但仍无明显改进的,也应予以停办。即: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擅自发表未按规定送审的稿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挂靠”办刊的;
  (5)期刊由个人承包的;
  (6)卖刊号或出卖版面的;
  (7)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8)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社外编辑部,在出版和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连续两次被定为三级期刊的;
  (10)除科技期刊、社科学术理论类期刊、特殊系列期刊外,其他类别期刊期发行量不足三千册的;
  (11)利用非正常手段强行征订、摊派发行的。
  (四)因国务院机构调整,期刊的主办及主管单位变动较大。为减化工作程序,在此次期刊核验中一并解决。凡是国务院各部委因机构调整而变更期刊主管及主办单位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并出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件的复印件,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理。凡在同一主管单位内变更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后,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理。凡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改变或增加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核准后办理。
  各地新闻出版局应严格控制期刊改变刊期,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或改变办刊宗旨。
  (五)国家经贸委是全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刊治理试点单位。凡属国家经贸委及所属国家局在地方办的期刊,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一律由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组织进行,按“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进行年检、重新登记。
  (六)除国家经贸委以外的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核验,由中央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所办期刊的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具体事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安排。
  (八)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
  (九)期刊核验章应加盖在新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副本上。
  (十)期刊核验与重新登记工作应同时进行,于1999年5月底结束。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于6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上报期刊核验情况报告及有关附件。期刊核验报告应包括现有期刊数量、通过核验的期刊数量、缓验数量、停办数量、经核验后现有“小机关刊”的数量及其所占期刊总量的比例等重要数据。附件包括《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二.期刊重新登记
  (一)凡经核验合格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特殊系列期刊),可持原《期刊登记证》和《期刊登记表》到原期刊登记地新闻出版局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缓验的期刊暂不换发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
  (二)许可证及其副本一律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许可证副本后列说明统一填写,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及期刊类别的填写方法详见本通知附件1、2。
  (三)《期刊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印章。期刊要在备注栏内如实填写管理类别(详见附件3)。
  (四)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重新登记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五)更换期刊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的工作结束后,原《期刊登记证》作废,由各地新闻出版局统一收回并销毁。新的《期刊登记表》由各地统一上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一份备案。
  (六)期刊出版许可证及《期刊登记表》每套收取制作工本费50元人民币。考虑到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各地可酌情收取部分手续费。

  三.期刊数据汇总的有关事项
  (一)各地新闻出版局将重新登记前期刊的情况按流水号顺序列出期刊刊号、刊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原因,于4月底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
  (二)期刊核验及更换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在8月底前,将新的期刊数据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络(内部网)”传至“全国新闻出版管理信息数据库”,具体数据结构要求见“期刊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结构。
  (三)中央单位在京期刊的数据库暂由我署代为入库。 
   
附: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1.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制、统一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局。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现有期刊的统一编号与实际数量不符。为便于统计与管理,这次重新登记不再空号,现有编号的空白从后向前递补,使本省期刊的总数与期刊编号相符。
  2.重庆市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50-XXXX/YY
  3.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81-XXXX/YY
  4.特殊系列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高校学报系列期刊:CNXX-5XXX/YY
  信息参考系列期刊:CNXX-6XXX/YY
  复印资料系列期刊:CNXX-7XXX/YY
  政报公报系列期刊:CNXX-8XXX/YY
  年鉴系列期刊:CNXX-9XXX/YY
  4.中文、少数民族文版期刊合并使用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CN XX-XXXX /YY-X
  CN XX-XXXX /YY 为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X为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新疆支部生活》      CN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65-1001/D-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 CN65-1001/D-M 
  4、许可证编号方法:
  (1)此次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均须登录许可证登记号,许可证序号形式为“_期出证字第号”。填法为:
  “_”上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市为“京”,山东省为“鲁”,重庆市为“渝”,解放军为“军”等。流水号为4位数,顺序排列,与本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刊号一致,但不加学科分类号。
  例如:《中国青年》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1001/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1001号”。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XXX/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5XXX号”。
  (2)经批准使用同一刊号出版、刊名相同而版别不同的期刊,其许可证号应为“*期出证字第****(X)号”括号内为具体某一版别的识别号码。
  例如:《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国内统一刊号为CN65-1001/D-W,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新期出证字第1001(W)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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