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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大连等五个分局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2 生效日期: 1999-03-12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局:
  根据《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局恢复为分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第70号]文有关精神,总局重新刻制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的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现就新印章启用和颁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印章自1999年4月1日正式启用,旧印章同时废止。旧行政印章(含钢印)按汇发[1998]103号文的要求处理;旧业务印章按汇发[1999]50号文的要求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大连等五个分局的钢印印模略。
  联系人:靳岳平  赵文国
  电话:68402192、68402143
附件:1.启用新印章名称
     2.印模(略)
     3.旧行政印章销毁回执(略)                                          启用新印章名称
  一、行政印章名称(含钢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二、业务印章名称
  1.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监制章(含印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监制章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监制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监制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制章
  附件2: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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