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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2-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青财采[2005]2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政府采购市场已启动运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流程,便于采购当事人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结合市场启用,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信息公告、专家抽取和评审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现予以印发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1: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采购人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青岛市财政部门认定依法获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全面运行前,集中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追加预算)、执行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流程)表》(一式三联),连同采购项目需求等详细资料报送财政分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
  (二)财政部门审核。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接受项目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该项目正式进入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应在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办各执一份;经财政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采购人,重新填报。
  (四)确定采购方式。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填报《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说明原因报采购办。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加强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还应由专家审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文件预审会签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报采购办备案。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充分、细致、周密、严谨,需要对采购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还必须邀请专家会同采购人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直至达到项目要求。如因采购文件出现遗漏或倾向性等原因造成采购活动失败或受到供应商投诉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先向采购办预约开标室,再将采购公告报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7日;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和预见由于采购信息发布受众范围的大小等因素而出现参加投标(或报价)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加应标(或报价)。
  (七)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可发售采购文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出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情况保密。
  (八)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内召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意见汇总表》,由各位评委签字,最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和结果等情况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对供应商情况、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或未中标(成交)原因等进行详细地描述。
  (十)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双方不得无故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下发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供应商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十三)办理资金结算。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资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及时送采购人,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   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填写《青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定点采购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报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送采购办签署意见,并作为定点采购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二)采购人持《批准单》到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定点产品展室和定点供应商办理采购手续,定点供应商应及时送货上门并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
  (三)在供应商供货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更换或退货。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应凭《批准单》、合同或者发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采购单位办理办公耗材定点采购时,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定点采购指南》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定点供应商在'耗材记录卡'上登记采购单位名称、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财务章后生效。'耗材记录卡'或发票作为采购办公耗材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条 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委托协议书》、投标或报价文件、开标记录、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和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采购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各自保存一套档案备查(部分资料可以为复印件)。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应予废标的情形,应当填报《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报审表》,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废标,并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废标。
  废标后需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投标(报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定我市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的范围、内容和指定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青岛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事宜。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采购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名单、联系电话等;
  (六)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七)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八)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统一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以下媒体或媒介公告:
  (一)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
  (二)《青岛财经日报》政府采购专栏;
  (三)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电子显示屏;
  (四)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微机查询台;

    第十一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的内容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时间不一致的,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的时间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该信息应当知道的时间和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青岛市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青岛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
  工作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青岛市财政部门审核,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审专家资格由青岛市财政部门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方式确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入库、抽取、管理网络化。

    第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条件统一、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各采购单位负责抽取。经各采购单位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应当接受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监督。

    第七条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并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采购办。
  (二)组织抽取。采购办对《申请表》内容审查核对后,专家抽取人员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通知专家。专家抽取人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专家编号现场通知,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备案,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记录表》。

    第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所有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内进行。
  (二)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四)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五)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六)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录入专家库,再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
  (七)实行分包采购涉及多个专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专业分类抽取;每个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两人,且不少于该专业评审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除通过电脑自动通知专家外,评审专家通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公布。任何人不得透漏评审专家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办监督下,从已抽取的候补专家中依次递补。
  (一)出现评审专家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还应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专家抽取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对方案认证、供应商资格审查、项目进度评估、项目验收等进行评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六)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七)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五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评委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八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录入专家库,再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评审前确定,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标文件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资格性检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还应当进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根据采购需要,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公证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的,获悉情况后应主动申请退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评审活动结束,评审委员会应当出具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项目基本情况;
  2、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7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单位的建议。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采购,可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现场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某评委的评审意见与大多数评委意见明显相异的,监督人可提请其作详细说明;
  (二)对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应及时制止。
  (三)根据评委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对其评审表现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纪律
  为做好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评审委员会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评审会场安静,禁止在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得向评审现场有关人员交换名片,互相交流沟通。
  二、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应自觉接受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私下接触,或收受其财物或好处。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四、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要按时到达评审地点,不得无故缺席。
  五、评审过程中关闭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不可预见原因,确实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现场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七、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评标原则,科学、客观、独立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八、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九、评审专家对某一评审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自己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十一、评审结束,评审专家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电子或书面的)的评审材料带出评审现场。
附件6: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业务运作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青岛市财政局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市场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三、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市场内办理以下业务:
  1、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业务;
  2、编写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
  4、出售标书,办理投标报名手续;
  5、办理开标、评标、签约等相关事务;
  6、发布中标公告;
  7、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统计及相关资料存档事务;
  8、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9、其它需办理的业务。
  四、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市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代理机构应做到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规范操作、优质服务。
  六、代理机构进驻市场的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佩带工作牌,对咨询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并实行首问负责制。
  七、代理机构应及时交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八、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7: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定点供应商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运作,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现就定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业务运作制定本规定:
  一、定点供应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等定点供应商。
  二、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效期限为一年。三、为方便采购单位购买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定点供
  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市场设置展位,并派人常驻市场。
  四、定点商品展位由定点供应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要求设计,要充分宣传产品的形象和特点,展示风格要与展厅的格调一致,保持展厅的整齐;要详细注明定点采购产品的名称、型号、配置、媒体价、政府采购优惠折扣率等。
  五、定点商品展位展示的产品只限于2004-2005年度《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产品。
  六、定点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协议的约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品质好、性能高、规格全、数量足的产品。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设备时,定点供应商应及时送货上门并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
  八、定点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定点供应商不认真履行投标文件作出的承诺,因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原因年内累计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且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十、进驻市场的定点供应商要佩带工作牌,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十一、定点供应商应及时交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十二、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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