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88年第280号
颁发机构:澳大利亚议会
引渡条例
此次再版的引渡条例[根据引渡法(1988)生效]包括1988年第280号法定条例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法定条例一览表
编号和年份 |
公报通知日期 |
生效日期 |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
1988年第280号 |
1988年11月30日 |
1988年12月1日(见1988年第S366号公报) |
- |
1992年第333号 |
1992年10月27日 |
1992年10月27日 |
- |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受到影响的条款 |
如何影响 |
第13条 |
“rs”1992年第333号 |
列表 |
“am”1992年第333号 |
法规一览表
1 |
引用 |
2 |
解释 |
3 |
格式 |
4 |
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 |
5 |
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 |
6 |
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 |
7 |
证人费用 |
8 |
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 |
9 |
证人的违法行为 |
10 |
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 |
11 |
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 |
12 |
保证金的没收 |
13 |
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 |
14 |
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
15 |
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
另附:列表格式
第1条 引用
本部分条例可被称为引渡条例(见本章第1条款注释)。
第2条 解释
在本部分条例中,除非有相反意思的表示:
“法案”指的是引渡法(1988)。
第3条 格式
(1)列表中的格式应按照在该格式标题中详细说明的法案条款的规定制成法定格式,无论这些规定中是否存在格式利用的条款(除了列表中出现的以外)。
(2)在本部分条例中,带序号的格式的参考资料是列表中具有该序号的格式的参考资料。
第4条 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
(1)依据法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地方法官可按照格式1的要求发出传票,要求在传票中指定的人作为证人出席,配合地方法官履行上述职责;该人应提供证据、回答问题并且按照传票中提及的要求向地方法官出示有关监管或监控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2)本条例下传票的送达可于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完成,在送达传票时,应向其本人交付传票副本并同时向其出示传票。
第5条 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
依据第4条的规定作为证人被传唤的个人应按照传票中详细规定的日期、地点、时间出席,直到其出席的义务被地方法官赦免或免除。
第6条 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
(1)如果依据第4条的规定被传唤出席的个人没有按照第5条的要求出席,那么在考虑传票已被适时送达及已向该人支付或偿付合理的出席费用后,地方法官可以按照格式2的规定发布对该人进行拘捕的授权书。
(2)授权书中被指定拘捕的个人在依据授权书的规定被拘捕后应带至地方法官处监管直至被地方法官的指令所赦免。
(3)授权书可在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内执行。
(4)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被拘捕的个人并不解除其因没有在地方法官面前出席的责任。
第7条 证人费用
(1)依据第4条中传唤要求于一州或者一地域地方法官面前以证人身份出席的人,有权获得证人费用和旅行补助;或者在特殊的情形下,有权获得由地方法官指定的特殊费用和补助。
(2)依据上述(1)款中的规定应向证人支付的费用和补助应扣除先前已向其支付的出席费用。
(3)费用和补助由要求传唤证人的人进行支付。
第8条 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
(1)依据法案履行职责的地方法官可掌握任何以证人身份出席的人的誓词或证言,并且可以审查其誓词或证言。
(2)依据法案相关程序的规定,一人可以提供证言而不需做出誓词。
(3)在符合依据法案相关程序而适用的法庭规则的要求下,誓词和证言的形式要保持一致,且尽可能地与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采用的形式保持一致。
(4)一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提供的证言和做出的誓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9条 证人的违法行为
以证人的身份被传唤至地方法官处的人员不得:
(a)在支付完或偿付完出席费用的合理金额后,无正当理由而不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席;
(b)作为一名证人而拒绝提供证言或做出誓词,或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回答地方法官提出的问题;
(c)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没有按照传票中的要求出示相关文件或物品。
罚金:500澳元。
第10条 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
当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时,其他人员不得:
(a)故意冒犯或扰乱该地方法官;
(b)中断该地方法官工作的程序;
(c)对该地方法官使用侮辱性的语言;
(d)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蓄意使用字句:
(i)不正当地影响该地方法官或证人;或
(ii)败坏该地方法官的名声。
罚金:1000澳元。
第11条 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
(1)依据法案的规定在一州或一地域履行职责的地方法官,与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相同的保护权和豁免权。
(2)在一州或一地域地方法官履行法案职责的过程中,于该州或该地域地方法院出庭的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与在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出庭的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具有相同的保护权和豁免权。
(3)在一州或一地域地方法官履行法案职责的过程中,于该州或该地域地方法院出庭的非由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代表的个人,与在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出庭的非由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代表的个人具有相同的保护权和豁免权。
(4)在一州或一地域地方法官履行法案职责的过程中,于该州或该地域地方法院被传唤出庭的证人,与在该州或该地域最高法院被传唤时具有相同的保护权。
第12条 保证金的没收
(1)当一州或一地域的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确信依据法案相关程序的规定而在该州或该地域被保释的人员违反保释金相关规定时,该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可通过命令宣布没收保释金。
(2)当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宣布没收保释金后,依据保释金的有关规定,居住在该州或该地域的人应支付的保释金项下的金额,应由该州或该地域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罚金的形式征收。
(3)依据本条例规定追回的资金应转送至联邦司法部长处。
第13条 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
(1)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2)条的规定让一人出庭时,法案第15节第(2)、(3)、(4)、(5)和(6)条的相关规定开始适用。
(2)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2)条的规定让一人出庭的实践的自由裁量,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以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1)的规定来处理相关拘捕情形。
第14节 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由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b)款(iii)项的规定发布的,有关在澳大利亚境内运送监管人员的授权书,应与格式28的要求相符。
第15节 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由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b)款(iv)项的规定发布的,有关司法部长委任的授权书,应与格式29的要求相符。
澳大利亚联邦引渡法(1988)列表格式
格式1 第4条例
传票
引渡法(1988)中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
(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依据引渡条例第4条的规定,你于(地点、日期和时间)被传唤出庭,且你的连续出庭的义务直至被地方法官赦免或解除时才能终止;在此过程中,你应提供证据或回答问题或出示以下的文件和其他物品:(详细规定文件和物品)。
日期: 19_ _
(签名)
(说明书)
注释:如果已接收到依据本引渡条例发出的传票,并且已被支付或偿付有关出庭合理费用的个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那么该人:
(a)应为他(她)的违法行为支付不超过500澳元的罚金;且
(b)可被拘捕并带至地方法官处,而不需要另外的通知。
格式2 第6条例
拘捕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被传唤于本法庭出庭,并且担负连续出庭义务,直至其义务被赦免或解除时为止;
(b)证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
(c)本法庭经确认传票在有效期内送达该证人,并且已向该证人支付或偿付合理数额的出庭费用;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依据引渡条例第6条的规定,授权并要求你拘捕该证人,无论其在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并且将该证人带至本法庭,让其按照传票要求提供证据或回答问题或出示相关文件和物品,并为此目的对该证人进行监管。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4 法案第12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1)条规定临时拘捕授权书的申请
申请向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提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1)条的规定,本人在此代表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申请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的授权书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签发;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指出标号)中,详细说明了按照该法案的规定相对于引渡国而言,该人(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为可引渡之人的信息。
日期: 19_ _
(申请者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5 法案第12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1)条规定的拘捕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本法庭已收到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做出的法定书面申请,申请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授权书的签发;
(b)根据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指出标号)提供的信息,本法庭确信,依据引渡法(1988)的规定,该人相对于引渡国而言为可引渡之人;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2节第(1)条的规定,授权并要求你拘捕该人(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并将其尽可能快地带至其被拘捕所在州或地域的地方法官处。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6 法案第12节第(3)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3)条规定指示地方法官撤销授权书的通知
本通知送达对象为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鉴于:
*(a)本人已获取如下信息:
(i)地方法官提交的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2)条规定做出的报告,其中指明其已依据该法案第12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了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的授权书;
(ii)除了该报告外,另有授权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的副本,其中提供了依据该法案规定,该被拘捕之人(加入该人的姓名)相对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而言,为可引渡之人的信息;
*(a)本人已获知,地方法官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了拘捕授权书,其中提供了依据该法案规定,该被拘捕之人(加入该人的姓名)相对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而言,为可引渡之人的信息;
(b)该可被引渡之人(加入该人的姓名)还未依据授权书被拘捕;
*(c)本人已决定不发布法案第16节第(1)条做出规定的有关(加入该人的姓名)的通知;
*(c)本人认为该授权书应被撤销;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3)条的规定,指示你撤销该拘捕授权书。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7 法案第14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4节第(1)条规定有关搜查和缉捕的授权书
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警署官员。
鉴于:
(a)本法庭经有关书面证词获知有合理根据怀疑在(指出详细地点)存在某物(加入该物品的描述):
* 可以作为证据证明** 的违法行为;
* 有关于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临时授权书签发的信息(提供授权书的详细信息);
* 有关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请求引渡(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的信息;
* 作为** 的违法行为的结果已被(加入该人的姓名)获得;
* 有关于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临时授权书签发的信息(提供授权书的详细信息);
* 有关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请求引渡(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的信息;
(b)书面证词提供了怀疑的合理根据;
*(ba)通过书面证词本法庭获得了有关请求授权书签发合理性的更多信息;
(c)本法庭经确认存在签发授权书的合理根据;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4节第(1)条的规定,授权你,一名警署官员,为了(指明授权书签发的目的)的目的,可以拥有必需的和合理的援助和权力:
* 在某个具体的时间段(几点到几点);
* 在日间和夜里的任何时间;
* 拿获以下种类的物品:*** ;
* 进入(指出具体的地方),拿获以下种类的物品:*** ;
* 进入(指出具体的地方),为以下种类的物品进行搜查:*** ;并且拿获在该地找到的任何该类物品;
本授权书于(加入一个不迟于授权书签发日期一个月的日期)停止生效。
签发于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违法行为性质的基准。
*** 加入被授权拿获的种类物品的描述。
格式8 法案第15节第(4)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5节第(4)条规定有关还押人员移送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为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以及由该法案做出规定的警署官员(加入警署官员的姓名)。
鉴于:
(a)按照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1)条规定签发的授权书而拘捕的个人(加入该人的姓名),已经被(指出具体州或地域)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5节第(2)条规定还押:
*于(指出具体地点)进行监管;
*于(指出具体地点)并且已被保释,保释金为:(指出保释金数额);
(b)考虑到引渡法(1988)*第18节/*第19节/*第18节和第19节的相关程序的规定,(加入该人的姓名)被移送至(指出具体州或地域)是紧急手段;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引渡法(1988)第15节第(4)条的规定:
(c)指示你,上述提及的地方法官,命令:
* 将上述提及的(加入该人的姓名)让渡至上述提及的警署官员处进行监管;
* 解除(加入该人的姓名)被保释所支付的保释金;
(d)授权你,上述提及的警署官员,对上述提及的(加入该人的姓名)进行监管并将其带至(指出具体州或地域)地方法官处。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9 法案第16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6节第(1)条规定有关收到引渡请求的通知
本通知的送交对象是审判于通知中提及的人的地方法官。
鉴于:
(a)对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针对(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做出的引渡请求(确认请求),本人认为:
(i)考虑到引渡法(1988)的规定,(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相对于引渡国而言为可引渡之人;
(ii)如果构成(假如被引渡人的姓名)引渡请求违法事项(具体指出违法行为)的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于澳大利亚境内发生,那么,该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将构成与澳大利亚相关的引渡违法行为;
(b)本人不认为相关于(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引渡请求的做出的如下引渡违法行为具备引渡妨碍性:(具体指出相关违法行为);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引渡法(1988)第16节第(1)条的规定,在此声明已收到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做出的有关(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的引渡申请。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格式10 法案第17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7节第(1)条规定做出的命令解除还押的通知
本通知的送达对象为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鉴于:
(a)按照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1)条规定签发的授权书而被拘捕的个人,(加入该人的姓名),已经被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15节的规定还押监管或保释;
*(b)本人决定不发布依据法案第16节第(1)条规定有关(加入该人的姓名)的通知;
*(b)本人认为应终止该还押;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引渡法(1988)第17节第(1)条的规定,在此指示你命令:
*解除(加入该人的姓名)的监管;
*解除(加入该人的姓名)被保释的保释金。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11 法案第18节第(2)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8节第(2)条规定有关同意被引渡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在(加入州或地域的名称)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看管(加入州或地域的名称)(加入监狱的名称)的人员。
鉴于:
(a)(加入该人的姓名)依据引渡法(1988)第15节的规定被还押;
(b)司法部长已经依据该法案第16节第(1)条规定发出了有关** 的通知;
(c)** 通知本人,*他/*她同意被引渡至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因为其所犯的与以下行为相关的引渡国请求引渡的行为:(指出具体的引渡罪行);
(d)本人没有理由相信该同意不是自愿给出的;
(e)本人已经依据该法案第18节第(2)条的规定对*他/*她提供建议;
(f)在考虑完所有的意见和建议后,** 仍旧同意被引渡;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8节第(2)条的规定,在此命令你将** 交托给(加入监狱的名称),等候依据引渡授权书或临时引渡授权书或依据该法案第22节第(5)条规定做出指示的让渡而进行的引渡。
日期: 19_ _
(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人员的姓名。
格式12 法案第19节第(9)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19节第(9)条规定做出的命令监狱承担等候引渡义务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在(加入州或地域的名称)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看管(加入州或地域的名称)(加入监狱的名称)的人员。
鉴于:
(a)已经进行了依据引渡法(1988)第19节第(1)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的构成引渡罪行(具体指出其可引渡罪行)的审核,从而决定该人相对于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而言,是否为可引渡之人;
(b)由该法案第19节第(3)条做出规定的有关引渡罪行的证明文件已送交至本法庭处;
*(ba)其他被时效、条件、异议或资格要求的有关*** 的文件已送交至本法庭处;
(c)本法庭确认,如果** 的构成有关于*** 的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发生在澳大利亚境内(指明具体的地点),该地区进行相关程序并且有关** 的引渡请求也于此时送达,那么该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在澳大利亚该地区将构成可被引渡的罪行;
(d)** 并未让本法庭有足够合理的理由确信存在有关构成该人被引渡罪行的引渡反对意见:(具体指出其构成引渡的罪行);
(e)因为该人的罪行(加入其罪行的相关陈述)已构成可引渡的罪行,因此已做出决定,该人为可引渡之人,并将其引渡至** ;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9节第(9)条的规定,在此命令你将** 交托给(加入监狱的名称),等候依据引渡授权书或临时引渡授权书或依据该法案第22节第(5)条规定做出指示的让渡而进行的引渡。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人员的姓名。
*** 加入引渡国家的名字。
格式13 法案第23节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3节规定签发的引渡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对** 进行监管的人和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押解人员的姓名)(在本授权书中称作“押解人”)。
鉴于,针对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做出的引渡(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的引渡请求,依据引渡法(1988)第22节的规定,该被引渡之人的罪行(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足以构成引渡要求的条件:
(a)本人确信不存在有关对以下引渡罪行的反对意见:(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