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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能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3 生效日期: 1999-03-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研究制定流转税改革方案,总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企业、交能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口径,调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两个行业经营收入、外购货物(扣除项目)金额以及经营利润等有关数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查范围
  (一)建筑安装企业:
  年建筑安装营业额18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交通运输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中央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分局;地方铁路公司
  2.公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公路运输企业。
  3.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民用机场。
  4.水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水路运输企业。
  5.管道运输企业:从事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企业。
  6.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

  三、调查方法
  由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应的测算表(具体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

  四、调查要求
  (一)此项调查工作,事关全国流转税制的改革,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合作,共同布置、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数据材料,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做的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各地布置企业填写测算表及对测算表的审核工作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时间为1999年4月15日前。调查报告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数据上报方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一:《建安业务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略)
附件二:《建安业务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略)
附件三:《交通运输行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略)
附件四:《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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