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预防溺水事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电〔200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今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身亡事故。到5月底已有三十几名学生因游泳、嬉水不幸溺水死亡,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陕西省西安市和海南省儋州市又连续发生学生在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的事件。随着夏季来临,此类事故已进入高发期,为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每年青少年学生因游泳、嬉水而引发的溺水事故频频发生,因溺水死亡的学生人数居学生各类意外死亡人数的首位。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老师管理的时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各地中小学校要立即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通过班(队)会、板报墙报、专题报告等形式,以专业知识武装学生,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切实提高每一个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二是要加强管理,严明纪律,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有游泳设施的学校要延长向学生的开放时间,加强防护,满足学生游泳需求。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
  中小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节假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分析本地、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学校、家长和中小学生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学生游泳活动的管理;要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要联合共青团、少先队、社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