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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活动和加强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发[200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县(区)捐助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社会捐助活动需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所捐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群众团体、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组织各种形式的捐赠活动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的捐赠工作,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捐助网络,各捐赠中心、分中心、站、点要随时准备搞好接收工作。组织捐赠活动要遵守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及社会捐助接收工作中心、分中心、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和发放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严肃捐助款物发放纪律,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私自挪用捐助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捐助款物的合法使用。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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