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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3]135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令)第 二十七 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退还多收价款期限为一个月内。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的,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要以《退款公告》方式公布。
  (一)《退款公告》必须在当地日报明显位置刊登,并通过电视、电台、有线广播告知被退款者。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在一个月内的,要在报纸、电视、电台、有线广播连续刊登、播出不少于10次。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需要延长退还多收价款期限的,不得少于20次。
  (二)《退款公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粘贴公布。《退款公告》要粘贴在单位门前和退款地点及被退款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并加盖公章。粘贴时间必须贯穿退款期限始终。《退款公告》要用全裁白纸、黑体字,名头字用大号字体,正文用中号正楷字体书写。

  三、《退款公告》内容必须包括:退款项目、标准、金额、时间、地点、被退款者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收据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经营者接到《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五日内(不含节假日)发出《退款公告》。

  五、退还多收价款的其它规定,仍按《国家计委价格处罚程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3号令)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804号)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3年9月11日起执行。

  七、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00]20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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