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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鞍山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我市软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我市在前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市直12个部门共取消各类行政审批事项65项,其中,审批事项5项,核准事项14项,审核事项24项,备案事项22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由462项精简到397项,精简14.1%。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各类审批事项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通过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改进管理方式,做好此次审改的后续工作。同时,各县(市)、区要以此次市级政府部门审改工作为契机,努力做好县(市)、区的第二次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003年9月5日 鞍山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的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目录   一、市经贸委
  取消核准事项(1项)
  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资格证
  二、市公安局
  取消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许可证
  2、特种刀具生产经销许可证
  (二)核准事项(1项)
  特种行业许可证(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三)审核事项(3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
  2、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
  3、电子游戏场所的开办
  (四)备案事项(1项)
  娱乐服务场所的开办
  三、市民政局
  取消事项(8项)
  (一)核准事项(1项)
  收养证
  (二)审核事项(2项)
  1、开办婚姻中介机构
  2、社会福利企业申办与年度审核
  (三)备案事项(5项)
  1、市级双拥模范城
  2、市级拥军优属、市级双拥模范城
  3、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
  4、省级、全国双拥模范城
  5、省级、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市财政局
  取消事项(17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
  (二)审核事项(7项)
  1、市直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市直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2、市级财政部门赔偿费的支付
  3、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
  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5、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财政扶贫资金
  6、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及限汇额度
  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备案事项(9项)
  1、汇总、分析、反馈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财务情况、国有资产情况,并汇总年度会计表
  2、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计提折旧方法的变更
  3、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4、各级计划部门对世行贷款和世行周转贷款项目相关事项的批复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
  6、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
  7、注册会计师资格
  8、转制核销
  9、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立项
  五、市人事局
  取消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1项)
  机关工资总额和人员计划
  (二)备案事项(1项)
  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事项(12项)
  (一)核准事项(5项)
  1、对企业非生产事故发生的工伤(亡)的认定
  2、对企事业单位因公负伤、职业病或因病和非因公负伤的职工伤残程度的鉴定及职工因解雇工伤的鉴定
  3、因公致残人员辅助器具的安置
  4、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工资
  5、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
  (二)审核事项(2项)
  1、高级工人技师申报
  2、工人技能考核评审
  (三)备案事项(5项)
  1、招工、聘用广告及就业登记
  2、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及实施方案
  3、企业集体合同
  4、子女顶替(工亡、工残、1957年前工作)
  5、企业经济性裁员
  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取消备案事项(1项)
  土地评价机构资格初审
  八、市建委
  取消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1项)
  投标单位资质、招标文件
  (二)审核事项(1)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和勘查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九、市房产局
  取消核准事项(1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资质
  十、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取消事项(11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兽药经营人员资格证
  2、兽医执业证书
  (二)核准事项(2项)
  1、兽用新生物制品田间试验
  2、集体林经营方案审定
  (三)审核事项(7项)
  1、兽药批发单位兽药经营、兽药生产许可证、自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兽医资格证、生产含药动物饲料产品
  2、种畜禽进出口、新建种畜禽场
  3、兽药批发单位人员《兽药经营人员资格证》
  4、育林基金征收
  5、使用林地同意书
  6、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
  7、森检员资格
  十一、市公用事业局
  取消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1项)
  燃器具销售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燃气供气企业资质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审核事项(1项)
  有线电视(含卫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及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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