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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3]128号
各市物价局:
  为了促进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的理顺,制止供水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的价格及相关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省局决定于2003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全省开展水价及相关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这次检查主要是对各级水利部门(省水利厅 ,各市、县水利局,灌区管理处、乡排灌站)及所属水库,城市供、排水单位及相关收费单位2001年9月份以来的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0年。
  二、查的重点内容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的制定、调整程序,擅自调整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供水企业超越权限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五)扩大收费范围,对该减免的不予减免,该降低标准不予降低的;
  (六)重复收取费用的;
  (七)依靠行政职能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搭车涨价或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价格及收费政策法规的行为。
  三、检查组织实施
  这次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重点单位、重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省局组成两个组除对省本级进行检查外,还将与沈阳、大连、营口、葫芦岛市物价部门联合对其城市供 、排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应根据省局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省检查组的工作,并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好本地的下查一级工作,在做好城市供排水价格及收费检查的同时,重点做好农村用水价格的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项目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省局将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好的经验做法将及时推广。
  四、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全省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国家计委关于水价改革总体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染防治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水利和城市供排水单位的价格及收费行为,创造良好的供水可持续发展环境,促进水利和城市供排水事业的发展的需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工作,做好检查所需法规、文件的准备工作,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政策的培训,做到掌握政策、熟悉情况、明确任务。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充分发挥“ 12358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选择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问题要查清查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和触犯法律的,要移交纪检委和检查院处理。
  (四)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
  (五)认真做好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的整改与建制工作。通过这次检查,水利、城市供排水及相关收费单位要搞好本部门的整改建制工作,规范价格行为,整顿非法收费。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供水价格,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文件依据予以公开,以利于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不完善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要通过这次检查予以完善,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完整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
  各市要善始善终搞好这次检查工作,及时向省局汇报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新问题、新倾向,认真进行检查工作总结,各市应于2003年11月20日前上报本次检查的书面总结和三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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