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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2004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 2004-12-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关于对2004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对2004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8号)精神,现就对2004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各市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全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省主要对设区的市、重点县(市、区)及部分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市主要对所辖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部分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并督促、指导县(市、区)搞好自查自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2004年度教育综合督导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教育法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完善“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情况;落实2003年度综合督导整改意见情况;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制止中小学学生辍学,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发放情况;各级财政预算支出中教育经费特别是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落实“一费制”,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治理乱收费情况;学校危房改造及有关办学条件情况;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情况。

  三、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在各市、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省督导评估团通过随机抽样,暗访和检查,对各市、县(市、区)的自评结果进行核实验证,既做出定性评价,又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计分。
  (一)市、县(市、区)自评。市、县(市、区)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各市要在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督学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县(市、区)逐一进行复评。通过复评,核实县(市、区)的自评结果,促进各县(市、区)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市本级自查自评,按照评估指标要求,对市本级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指标数据进行核查。各市、县(市、区)在完成自评后,要按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填写相关报表,并由市将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的自评报告和有关自评报表一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填报的报表及各项相关基础数据无漏项、缺项,准确无误。
  (二)省督导评估。省在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定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市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结果反馈。省对各市的督导评估结果将反馈给各市政府,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各市、县(市、区)的自评、复评结果也应及时向被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反馈。

  四、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现,把教育督导评估作为政府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手段,认真研究,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依法督导,强化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开展工作,明确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自评报告和各项报表要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以示负责。
  (二)搞好宣传教育,边督导边整改。各地要通过开展自评、复评,广泛宣传发政,形成共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促进各项工作落实;要针对存在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边督导边整改。
  (三)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廉洁自律,严格督导评估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群众,多听取基层的意见,不搞形式主义。对各地教育工作评估,既要看发展水平,又要看提高幅度,不搞“一刀切”。要通过督导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找准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为全省教育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加大奖惩力度,建立激励机制。要对经督导评估认定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督导评估的时间安排
  省政府对各市2004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将于2005年3月开始,各市要在2005年2月底以前完成自评工作。具体时间和有关督导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安排。
 
附件:2004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说明
  (一)为了促进各市切实把教育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展教育的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发展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张高丽在山东省庆祝第二十个教师节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韩寓群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有重点地提出了对几项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要求。
  (三)本方案设一级指标(A级)5项,二级指标(B级)18项、年度发展指标10项,督导评估量化总分值:教育发展水平评估(F)600分,教育年度发展评估(NF)360分,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年度发展督导评估得分分别汇总,依据评估总分,认定市教育发展水平和年度发展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受表彰奖励:
  1.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2.辍学率上升;
  3.教育总投入低于上年水平;
  4.有未拆除的D级危房或使用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校舍;
  5.有重大违法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有弄虚作假行为;
  7.发生乱收费问题;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下达后违反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
  二、督导评估指标及分值(附表略)
山东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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