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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一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蚌政[199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一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决定自1999年10月1 日起取消和降低我市现行涉及企业的24项基金和收费,这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步骤,是市级班子“三讲”学习中边整边改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的意义,切实把本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一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减负办)
  1999年9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对全市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多次清理,陆续取消了一批涉企基金和收费项目,企业减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基金和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按照市委七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经过认真分类梳理,现提出如下第一批清理整顿意见:
  二、降低一批基金和收费项目标准
  降低收费标准的基金和收费项目是:价格调节基金、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施工管理费、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拆迁管理费、占道费(见附表二)。

附表二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收部门 征 收 依 据 原 收 费 标 准 现 收 费 标 准
  1 价格调节基金 市物价局 市政府蚌政(94)24号文件 1、工业、交通、粮食等企业按销售额的1‰计征;2、金融系统按其营业收入的2‰计征;3、宾馆、旅店按客房收入的5%-8%计征;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计征。 1、工业、交通、粮食等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2、金融系统按其营业收入的1‰计征;3、宾馆、旅店按客房收入的3%计征;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1.5‰计征。
  2 人防建设资金 市人防办 省政府皖政(94)77号文件 1、全民所有制单位,五十人以上企业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1%比例计算;2、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税后利润3%计算;3、其他企业均按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1%的比例计算;4、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按60元计算。 1、全民所有制单位,五十人以上企业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0.5%比例计算;2、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税后利润1.5%计算;3、其他企业均按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0.5%的比例计算;4、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按30元计算。
  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省人防办、计委、财政、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人行省分行皖人防办字(1995)15号文件 1、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不能修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底层面积1500元/米2-2000元/米2计算;2、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15元/米2-20元/米2计算。 1、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不能修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底层面积750元/m2-1000元/m2计算;2、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7.5元/m2-10元/m2计算。
  4 城市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市水利局 省政府68号令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6)77号文件 1、工矿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5‰收取;2、商业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收取。 1、工矿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25‰收取;2、商业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0.75‰收取;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收取。
  5 施工管理费 市建管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92) 156号文件 1、包工包料的按产值4‰计征;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资加管理费2%计算。 1、包工包料的按产值2‰计征;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资加管理费1%计征。
  6 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省物价建设厅皖价经费字(98) 337号文件 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按成交价的0.2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7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市建管局 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5)11号文件 1、包工包料的按决算造价的5%计缴;2、包工不包料的按决算定额人工费的35%计缴。 取消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5)11号文件。劳保费用统筹按国家定额规定进入预算,在施工单位间接费率内执行。
  8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市税务师事务所 市物价局蚌价费字(97)012号文件 详见左文 按市物价局蚌价费字(97)012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9 拆迁管理费 市拆管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7)2500号文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0.6%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
  10 占道费 市城建支队等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文件 详见左文 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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