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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A章:旅行代理商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8章第50条)

[1985年12月13日]

(本为1985年第3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旅行代理商规例》。

第2条 登记册的备存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登记册

(1)注册主任须安排在登记册备存有关以下项目的详情─

(a)有效的牌照;

(b)已暂时吊销或撤销的牌照;及

(c)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宜(如有的话)。

(2)登记册须存放在注册主任的办事处,或存放在注册主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表的公告所指明的其他地方。

(3)根据本条须备存的登记册可采用以下方式备存─

(a)将有关事宜记录在钉装簿册内或以其他可阅形式记录;或

(b)将有关事宜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但该等纪录必须能以可阅形式重现。

第3条 登记册的查阅及副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缴付附表1列出的费用,即有权─

(a)在一般办公时间内查阅登记册和将任何记项复制副本;或

(b)从注册主任处获取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经注册主任或获其授权的人核证为正确的副本。

第4条 登记册的刊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注册主任须于每年1月1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列出所有于名单指明的日期当日,名列登记册为领有牌照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地址,并列出该等人士领有牌照的期间。

(2)注册主任须于每年7月1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拟备和在宪报刊登一份名单,列出所有在根据第(1)款刊登的名单所指明的日期与根据本款刊登的名单所指明的日期之间,其姓名或名称获加入登记册内,或其牌照已获续期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地址,而在两种情况下均须列出该等人士领有牌照的期间。

第5条 副本、文本可接纳为证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第3条获取并看来是经注册主任或获其授权的人核证的登记册记项副本,在任何刑事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表面证据。

(2)根据第4条在宪报刊登的名单的文本,在任何刑事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该名单指名的各人均领有牌照的表面证据。

(3)任何人并非名列根据第4条在宪报刊登的名单,即为该人于该名单刊登当日并非领有牌照的表面证据。

(4)任何看来是由注册主任根据本条例第30(1)条公布而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在任何刑事民事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须接纳为证据,作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表面证据。

(5)任何看来是由注册主任签署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述明已将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登记册内或已在登记册内将某人的姓名或名称除去,或述明并没有将某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登记册内,则该证明书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交出时,无须再加证明即为可接纳的证据,并为其内所述明事实的确证。

第6条 谘询委员会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谘询委员会

(1)凡为考虑本条例第8条所提述的事宜而需召开会议,或在主席藉书面通知向各委员发出指示时,谘询委员会即须召开会议。

(2)谘询委员会会议的程序,由主席决定。

(3)在谘询委员会任何会议上,主席除有权投普通票外,并有权投决定票。

第7条 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版本日期 30/06/1997

谘询委员会可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任何事务,任何书面决议由过半数委员通过,即具效力及作用,犹如通过该决议的委员在谘询委员会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议一样。

第8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牌照事宜

(1)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1指明的费用。

(2)已缴付的费用不会退回。

注:

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期间内,根据本条就旅行代理商牌照须缴付的若干费用获免去(请参阅《2003年旅行代理商(宽免费用)规例》(2003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9条 申请书及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牌照申请书─

(a)如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2;及

(b)如由法人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3。

(2)牌照申请书须附有详情陈述书─

(a)如申请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4;及

(b)如申请由法人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5。

第10条 公布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册主任公布每项牌照申请的方式,是在其办事处内一个对前往该办事处的公众人士而言属显眼的地方,展示申请人名单。

第11条 牌照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牌照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

第12条 牌照复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有以下情况,注册主任在获缴付附表1指明的费用后,可向持牌人发出牌照复本─

(a)该牌照允许在多于一个地址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b)该牌照有所修订,允许在一个增设的地址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或

(c)注册主任信纳该牌照已遗失、被窃、损毁或销毁。

第13条 牌照续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牌照续期申请须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不多于2个月但不少于1个月提出,或在有效期届满前另一段由注册主任以书面允许的期限内提出。

(2)牌照续期申请书─

(a)如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6;

(b)如由法人团体提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7。

(3)牌照续期申请书须附有详情陈述书─

(a)如申请由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8;

(b)如申请由法人团体提出,该详情陈述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9。

第14条 对持牌人施加的一般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对持牌人施加的一般规定

每名持牌人须─

(a)备存及保存妥当的帐簿,该帐簿可以可阅形式备存,或以非可阅形式备存,但须能以可阅形式重现;

(b)通知注册主任并使其时刻知道可于通常办公时间根据本条例第45条检查帐簿的地方;

(c)在牌照指明的处所内一个对前往该处的公众人士而言属显眼的地方,展示与时刻展示该牌照或注册主任根据第12条发出的牌照复本;

(d)在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发出的信件、帐目、收据、小册子、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上,或在其本人或代表其本人以文件形式或其他形式发布的宣传品中,清楚述明其旅行代理商牌照号码;

(e)在(d)段提述的所有文件及所有书面形式的宣传品上的显眼处,清楚述明领有牌照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指明的处所地址;

(f)在公众人士缴付某项旅行服务的订金之时或之前,向该人提供该项旅行服务的全部详情;及

(g)于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时,通知注册主任。

第15条 第14条的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第14条而言─

(a)妥当的帐簿即为帐簿本身或以可阅形式重现时(如帐簿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备存)充分展示及解释持牌人在其经营的旅行代理商业务运作中进行的所有交易,并真实而公平地反映该业务的状况的帐簿;

(b)凡以将记项记入钉装簿册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备存帐簿,则须采取足够防范措施,以防止揑改并使其易于发现;及

(c)一份载有附表3所列资料的陈述书,即属已充分遵从该条(f)段的规定。

第16条 证明书、申请书及命令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部 杂项

就本条例第29条而言─

(a)证明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0;

(b)禁止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1;

(c)禁止令展期或续期申请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2;

(d)根据该条第(4)款作出的命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3;

(e)根据该条第(5)款提出的申请,须以附表2的表格14提出;

(f)根据该条第(6)款发出的通知书,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5;及

(g)根据该条第(7)款作出的命令,须采用附表2的表格16。

第17条 (由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5/07/1999

(由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废除)(过渡性条文见载于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第4条。)

第18条 订明的服务 版本日期 01/11/2002

现为施行本条例第4A(1)(c)条订明以下服务─

(a)观光或游览令人感兴趣的本地地方;

(b)食肆膳食或其他备办的膳食;

(c)购物行程;

(d)与(a)、(b)或(c)段所提述的活动相关的本地交通接载。

(2002年第10号第9条)

附表1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8及12条]

项 须缴付费用的事宜 费用$

1.牌照申请......................630

2.牌照费用或牌照续期费用...............牌照有效期间每月$485

3.(由1989年第383号法律公告废除)

4.为以下事宜修订牌照─

(a)增加地址:每个新处所............................665

(b)其他事宜.......................................160

5.发出牌照复本.....................................925

6.查阅登记册或其中任何部分..........................35

7.发出或提供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副本或摘录.............35

8.核证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副本或摘录...................85

(1989年第383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2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34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43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11号法律公告)

附表2 版本日期 08/09/2004

[第9、11、13、16及17条]

表格1[第11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牌照

牌照号码

本牌照于19 年 月 日批给,

(姓名或名称)

俾在

(处所地址)

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本牌照除非在停止有效日期前暂时吊销或撤销,否则于19 年 月 日起停止有效。

本牌照受以下条件所规限。

条件

(1)如持牌人停止在本牌照上所指明的地址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2)持牌人须在本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呈交持牌人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最近期的帐目报表。

(3)持牌人在本牌照有效期间,须为并一直保持为《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附表1第I部所指明的认可机构的成员。

签署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批注

(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表格2[第9(1)(a)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交的牌照申请书

现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II部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请牌照。

1.由个人提出申请

(a)英文全名

(b)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c)别名(如有的话)

(d)住址

电话号码

(e)香港身分证号码

(f)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

2.由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出申请

须就每一合伙人填写 1 2 3 4

英文全名

中文全名(如适用的

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住址及电话号码

香港身分证号码

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

3.(a)将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的业务的名称─

(i)英文名称

(ii)中文名称

(b)商业登记号码

(c)拟设立的总办事处及所有拟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在香港办事处的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数、单位号数、楼数、所占用的范围是否属一层楼中的部分地方、房间号数和申请人是否该处所的拥有人、主租客或分租客。

地址 述明该处所由申

请人拥有或租用 电话号码

(d)述明上述(c)节所列处所中,何者(如有的话)并非位于商业建筑物内

(e)拟设立的办事处,是否供该旅行代理商的业务专用?

是□否□

根据《旅行代理商规例》第12条,每一分支办事处均须领取牌照复本一份。

4.拟由其在香港负责管理该业务(包括管理分支办事处)的人的详情。

1 2 3 4

英文全名

中文全名(如适用的

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住址及电话号码

香港身分证号码

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

职位

委任日期

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签署

(个人申请人)(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签署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签署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签署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删去不适用者。

1.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及《旅行代理商规例》。

2.申请人亦须填写和呈交一份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即表格4)。

3.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4.呈交本申请书时,须缴付订明费用$300。

5.申请人须将─

(a)本申请书;及

(b)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两者的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申请费用,一并邮寄或交付注册主任,地址如下─

香港轩尼诗道500号

兴利中心东翼6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如以邮递方法缴费,只可用支票缴付。支票须注明支付予“HongKongGovernment",并加划线,而不应注明支付予任何个别人员。期票不予接受。)

6.本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会获通知按照《旅行代理商规例》附表1列出的收费率而须缴付的牌照费用款额。

7.牌照如获批出,须于缴付适当的费用后,始行生效。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表格3[第9(1)(b)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法人团体提交的牌照申请书

现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II部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请牌照。

1.(a)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名称及任何前有名称─

(i)英文名称

(ii)中文名称

(b)成立为法团的地方

(c)成立为法团的日期

(d)公司注册号码

(e)如旅行代理商拟经营业务的名称有别于上述(a)节所列者,请述明该业务─

(i)英文名称

(ii)中文名称

(f)该法团的注册办事处及所有拟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在香港办事处的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数、单位号数、楼数、所占用的范围是否属一层楼中的部分地方、房间号数和该法团是否该处所的拥有人、主租客或分租客。

地址述明该处所由该

法团拥有或租用电话号码

(g)述明上列处所中,何者(如有的话)并非位于商业建筑物内

(h)拟设立的办事处,是否供该旅行代理商的业务专用?

是□否□

根据《旅行代理商规例》第12条,每一分支办事处均须领取牌照复本一份。

2.该法团的控权人(见注3)、秘书、所有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详情。

1 2 3 4

英文全名

中文全名(如适用的

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住址及电话号码

香港身分证号码

职位(例如控权人/董事总经理/董事/秘书/经理/会计师等)

委任日期

本人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

签署人姓名

身分

(须出示签署人获公司或其他

法人团体就此而授权的证据)

1.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及《旅行代理商规例》。

2.申请人亦须填写和呈交一份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即表格5)。

3.旅行社控权人指控制公司申请人的人,并包括该公司的董事惯常按照其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

4.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5.呈交本申请书时,须缴付订明费用$300。

6.申请人须将─

(a)本申请书;及

(b)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两者的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申请费用,一并邮寄或交付注册主任,地址如下─

香港轩尼诗道500号

兴利中心东翼6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如以邮递方法缴费,只可用支票缴付。支票须注明支付予“HongKongGovernment",并加划线,而不应注明支付予任何个别人员。期票不予接受。)

7.本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会获通知按照《旅行代理商规例》附表1列出的收费率而须缴付的牌照费用款额。

8.牌照如获批出,须于缴付适当的费用后,始行生效。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表格4[第9(2)(a)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支持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申请牌照的详情陈述书

请答覆下列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继续作答,并指明与答案有关的问题编号,且须在其上签署。)

1.(a)你或你的管理人员或职员以往有无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经验?

有□无□

(b)如在(a)节答“有”,请述明该经验的类别及期间

2.你的业务是否拟包括下述各项在内─

(a)代另一人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从香港开始,其后主要在香港以外进行?

是□否□

(b)代另一人获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该另一人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或会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

是□否□

(c)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现申请牌照的旅行社是否─

(i)经国际航空协会认可

(ii)东方航空协会指定的代理商

(iii)国际定期空运商所指定的经销商(请提供空运商名称)

2A.你的业务是否拟包括下述项目在内─

(a)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开始的,该旅程并─

(i)在香港终止;或

(ii)涉及该旅客在离开香港前通过出境管制站?

是□否□

(b)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香港的住宿,而该旅客或其代表就或会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

是□否□

(c)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一项或多于一项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50(1)(f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服务?

是□否□

3.(a)现申请牌照的旅行社的业务是否香港任何已设立的旅游业务商会的会员?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该(等)旅游业务商会的名称─

(i)

(ii)

(iii)

4.(a)你是否拟就你的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开设银行帐户?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每一间你拟就该业务而在其开设帐户的银行的以下细节─

1 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号码

开户日期

5.(a)你是否拟聘任一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负责审计业务帐目?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该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6.(a)你或牌照申请书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

何罪行被定罪(交通罪行除外)?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被告人英文全名

被告人中文全名(如适

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所犯罪行

曾施加的刑罚

(如有的话)

定罪日期

定罪地方

审讯该罪行的法院名称

7.(a)你是否就你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所经营的业务,有任何应由你清偿的判定

债项尚未清偿?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

(i)判决日期

(ii)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

8.(a)你是否有任何就你所经营或涉及的生意或业务而规定支付损害赔偿或一笔款项的判决或法院命令尚未履行?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

(i)判决日期

(ii)作出判决或命令的法院名称

9.(a)你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定破产?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i)判决日期

(ii)作出破产判决的法院名称

(c)如你是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请述明─

(i)解除破产的日期

(ii)解除破产的条件

10.(a)是否曾有破产呈请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送达给你,但未导致你被判定破产?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指明呈请书的细节,包括呈请书提交日期、地方及所提交的法院

11.(a)你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为债务偿还安排的一方,或与债权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债务重整协议?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该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的细节

12.(a)尽你所知,你曾任董事的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是否曾在本申请提出前5年内清盘(成员自动清盘者除外)?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

(i)公司或法人团体名称

(ii)清盘方式

(iii)清盘原因

13.(a)尽你所知,你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与人合伙的商号是否曾在本申请提出前5年内解散(经各合伙人同意自动解散者除外)?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

(i)商号名称

(ii)解散方式

(iii)解散原因

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

*(以个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代表所有在申请书上签署的合

伙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删去不适用者。

请注意:(i)在填妥本陈述书并在其上签署后,须将陈述书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牌照申请书,一并呈交注册主任。

(ii)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陈述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iii)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50(1)(f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服务指以下服务:

(a)观光或游览令人感兴趣的本地地方;

(b)食肆膳食或其他备办的膳食;

(c)购物行程;

(d)与(a)、(b)或(c)段所提述的活动相关的本地交通接载。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2001年第3号第46条;2002年第10号第10条;2004年第23号第56条)

表格5[第9(2)(b)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支持法人团体申请牌照的详情陈述书

请答覆下列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继续作答,并指明与答案有关的问题编号,且须在其上签署。)

1.该法人团体的业务是否拟包括下述各项在内─

(a)代另一人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从香港开始,其后主要在香港以外进行?

是□否□

(b)代另一人获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该另一人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或会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

是□否□

(c)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现申请牌照的旅行社的业务是否─

(i)经国际航空协会认可

(ii)东方航空协会指定的代理商

(iii)国际定期空运商所指定的经销商(请提供空运商名称)

1A.该法团的业务是否拟包括下述项目在内─

(a)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旅程中以任何运输工具提供的载运,而该旅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开始的,该旅程并─

(i)在香港终止;或

(ii)涉及该旅客在离开香港前通过出境管制站?

是□否□

(b)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在香港的住宿,而该旅客或其代表就或会就住宿费用缴付款项?

是□否□

(c)代任何到港旅客获取一项或多于一项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50(1)(f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服务?

是□否□

2.(a)现申请牌照的旅行社的业务是否香港任何已设立的旅游业务商会的会员?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该(等)旅游业务商会的名称─

(i)

(ii)

(iii)

3.(a)该法团是否拟就其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开设银行帐户?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每一间该法团拟就该业务而在其开设帐户的银行的以下细节─

1 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号码

开户日期

4.(a)该法团是否拟聘任一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负责审计法团业务帐目?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该会计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5.(a)该法团或其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何罪行被定罪(交通罪行除外)?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被告人英文全名

被告人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所犯罪行

曾施加的刑罚(如有

的话)

定罪日期

定罪地方

审讯该罪行的法院名称

6.(a)该法团是否有任何应由该法团清偿的判定债项尚未清偿,或有任何应由该法团履行并规定支付损害赔偿或一笔款项的判决或法院命令尚未履行?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述明款额及提供全部细节─

7.(a)该法团的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宣布为破产人?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详情─

1 2 3 4

控权人/董事/秘书/

高级人员英文全名

控权人/董事/秘书/

高级人员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判决日期

破产地方

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

如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是已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请述明─

解除破产的日期解除破产的条件

8.(a)是否曾有破产呈请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送达该法团任何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但未导致该人被宣布破产?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呈请书的以下细节─

1 2 3 4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英文全名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呈请书送达日期

呈请书提交地方

呈请书所提交的法院

名称

9.(a)该法团或其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为债务偿还安排的一方,或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债务重整协议?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英文全名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该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的细节

10.(a)是否曾有任何将该法团清盘的呈请提出?

是□否□

(b)如在(a)节答“是”,该呈请现在是否仍然待决?

(c)如在(b)节答“否”,该呈请如何解决?

本人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

签署人姓名

身分

(须出示签署人获公司或其他

法人团体就此而授权的证据)

请注意:(i)在填妥本陈述书并在其上签署后,须将陈述书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牌照申请书,一并呈交注册主任。

(ii)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陈述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iii)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50(1)(f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服务指以下服务:

(a)观光或游览令人感兴趣的本地地方;

(b)食肆膳食或其他备办的膳食;

(c)购物行程;

(d)与(a)、(b)或(c)段所提述的活动相关的本地交通接载。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2001年第3号第46条;2002年第10号第10条;2004年第23号第56条)

表格6[第13(2)(a)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交的牌照续期申请书

现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15条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请将牌照续期。

1.由个人提出申请

(a)英文全名(包括任何别名)

(b)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c)别名(如有的话)

(d)住址

电话号码

(e)香港身分证号码

(f)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

2.由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提出申请

须就每一合伙人填写1234

英文全名

中文全名(如适用的

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住址及电话号码

香港身分证号码

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

3.(a)寻求将牌照续期的旅行代理商的业务的名称─

(i)英文名称

(ii)中文名称

(b)商业登记号码

(c)该业务的现有办事处(包括任何分支办事处)的地址。

地址述明该处所由申

请人拥有或租用电话号码

(d)任何拟增设的办事处(包括任何拟增设的分支办事处)的地址。

地址述明该处所由申

请人拥有或租用电话号码

根据《旅行代理商规例》第12条,每一分支办事处均须领取牌照复本一份。

4.在香港负责管理该业务(包括管理任何分支办事处)的人的详情。

1 2 3 4

英文全名

中文全名(如适用的

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住址及电话号码

香港身分证号码

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

职位

委任日期

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签署

(个人申请人)(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

的申请人)

签署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

的申请人)

签署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

的申请人)

签署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

的申请人)

*删去不适用者。

1.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及《旅行代理商规例》。

2.申请人亦须填写和呈交一份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即表格8)。

3.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4.申请人须将─

(a)本申请书;及

(b)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

两者的正本及一份副本,一并邮寄或交付注册主任,地址如下─

香港轩尼诗道500号

兴利中心东翼6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5.牌照如获续期,须于缴付适当的费用后,始行生效。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表格7[第13(2)(b)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法人团体提交的牌照续期申请书

现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15条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请将牌照续期。

1.(a)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名称及任何前有名称─

(i)英文名称

(ii)中文名称

(b)成立为法团的地方

(c)成立为法团的日期

(d)公司注册号码

(e)如寻求将牌照续期的旅行代理商的业务的名称有别于上述(a)节所列者,请述明该业务─

(i)英文名称

(ii)中文名称

(f)该业务的注册办事处和所有其他办事处(包括任何分支办事处)的地址。

地址述明该处所由该

法团拥有或租用电话号码

(g)任何拟增设的办事处(包括任何拟增设的分支办事处)的地址。

地址述明该处所由该

法团拥有或租用电话号码

根据《旅行代理商规例》第12条,每一分支办事处均须领取牌照复本一份。

2.该法团的控权人、董事、秘书及高级人员的详情。

1 2 3 4

英文全名

中文全名(如适用的

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住址及电话号码

香港身分证号码

职位(例如控权人/董事总经理/董事/秘书/经理/会计师等)

委任日期

本人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

签署人姓名

身分

(须出示签署人获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就此而授权的证据)

1.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及《旅行代理商规例》。

2.申请人亦须填写和呈交一份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即表格9)。

3.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4.申请人须将─

(a)本申请书;及

(b)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

两者的正本及一份副本,一并邮寄或交付注册主任,地址如下─

香港轩尼诗道500号

兴利中心东翼6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5.牌照如获续期,须于缴付适当的费用后,始行生效。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表格8[第13(3)(a)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支持个人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申请将牌照续期

的详情陈述书

请答覆下列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继续作答,并指明与答案有关的问题编号,且须在其上签署。)

自你申请牌照的日期或最近一次申请将牌照续期的日期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a)你或牌照申请书第4段或最近一次的牌照续期申请书第4段(如适用的话)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何罪行被定罪(交通罪行除外)?

是□否□

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被告人英文全名

被告人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所犯罪行

曾施加的刑罚(如有

的话)

定罪日期

定罪地方

审讯该罪行的法院

名称

(b)是否曾有破产呈请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送达给你?

是□否□

如在(b)节答“是”,请指明呈请书的细节,包括呈请书提交日期、地方及所提交的法院

(c)你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为债务偿还安排的一方,或与债权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债务重整协议?

是□否□

如在(c)节答“是”,请提供该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的细节

(d)尽你所知,你曾任董事的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是否曾清盘(成员自动清盘者除外)?

是□否□

如在(d)节答“是”,请述明─

(i)公司或法人团体名称

(ii)清盘方式

(iii)清盘原因

(e)尽你所知,你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与人合伙的商号是否曾解散(经各合伙人同意自动解散者除外)?

是□否□

如在(e)节答“是”,请述明─

(i)商号名称

(ii)解散方式

(iii)解散原因

(f)申请人就其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开设的银行帐户是否曾有所更改?

是□否□

如在(f)节答“是”,请提供每一间你就你的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在其开设帐户的银行的以下细节─

1 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号码

开户日期

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

*(以个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代表所有在申请书上签署的合伙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删去不适用者。

请注意:(i)在填妥本陈述书并在其上签署后,须将陈述书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牌照续期申请书,一并呈交注册主任。

(ii)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陈述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或将牌照续期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表格9[第13(3)(b)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支持法人团体申请将牌照续期的详情陈述书

请答覆下列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继续作答,并指明与答案有关的问题编号,且须在其上签署。)

自该法团申请牌照的日期或最近一次申请将牌照续期的日期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a)该法团或其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何罪行被定罪(交通罪行除外)?

是□否□

如在(a)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被告人英文全名

被告人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所犯罪行

曾施加的刑罚(如有

的话)

定罪日期

定罪地方

审讯该罪行的法院

名称

(b)是否曾有破产呈请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送达该法团任何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

是□否□

如在(b)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英文全名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中文全名

(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呈请书送达日期

破产呈请编号

发出呈请书的法院

名称

(c)该法团或其控权人、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成为债务偿还安排的一方,或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债务重整协议?

是□否□

如在(c)节答“是”,请提供以下细节─

1 2 3 4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英文全名

控权人/董事/秘书/高级人员中文全名

(如适用的话)及电码

别名(如有的话)

香港身分证号码

该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的细节

(d)是否曾有任何将该法团清盘的呈请提出?

是□否□

(i)如在(d)节答“是”,该呈请现在是否仍然待决?

(ii)如在第(i)分节答“否”,该呈请如何解决?

(e)该法团就其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开设的银行帐户是否曾有所更改?

是□否□

如在(e)节答“是”,请提供每一间该法团就其旅行代理商业务而在其开设帐户的银行的以下细节─

1 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号码

开户日期

本人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

签署

签署人姓名

身分

(须出示签署人获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就此而授权的证据)

请注意:(i)在填妥本陈述书并在其上签署后,须将陈述书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牌照续期申请书,一并呈交注册主任。

(ii)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陈述书内所提供的资料。

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或将牌照续期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表格10[第16(a)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为要求作出禁止令

而向裁判官发出的证明书

旅行代理商

注册处档号

致:香港裁判法院裁判官

本人现证明:关于由本人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条对一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以下称为“该旅行代理商”)正进行的调查,本人认为

*先生/女士/小姐(以下称为“该相联的人”)(其最后为人所知*居住地方/营业地点/受雇工作地点为,

其身分证号码为):─

(a)能就该调查协助本人;

(b)与该旅行代理商的业务相联;及

(c)即将或相当可能离开香港

本人现凭借《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1)条要求作出禁止令,以阻止该相联的人离开香港

本人拟将该命令送达警务处处长及入境事务处处长。如能找到该相联的人*先生/女士/小姐,亦拟将该命令送达该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删去不适用者。

表格11[第16(b)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裁判法院档号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档号

禁止令

经接获注册主任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1)条所签发的证明书,现命令禁止*先生/女士/小姐(其最后为人所知*居住地方/营业地点/受雇工作地点为,

香港身分证号码为)

离开香港

除非注册主任根据本条例第29(4)条申请将本命令展期或续期,否则本命令于命令作出日期满1个月后,即告失效。

日期:19 年 月 日

裁判官

裁判法院

*删去不适用者。

注:(1)本条例第29(3)条规定,任何人在故意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离开香港或企图在故意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离开香港,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任何入境事务主任或警务人员均可无须手令而将任何犯第29(3)条所订罪行的人逮捕。

(2)在符合本条例第29(6)条的规定下(该条规定申请人须将其提出申请的意向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地点,在提出申请的3整天前以书面通知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禁止令所指名的人可向裁判官申请作出命令,解除该禁止令。

(3)本禁止令一式4份,均须由裁判官签署和盖印。

表格12[第16(c)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禁止令*展期/续期申请书

旅行代理商

注册处档号

致:香港

裁判法院

裁判官

有关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4)条申请将禁止令*展期/续期事宜。该命令编号为(裁判法院档号),在(日期)作出,以禁止(姓名)(其*居住地方/营业地点/受雇工作地点为,

香港身分证号码为)离开香港

本人,现为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办事处地址为,现申请将由(裁判官姓名)在(禁止令日期)就(姓名)作出的禁止令,按照《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4)条*展期/续期*天/月,由至(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2.本人提出本申请的理由如下─

日期:19 年 月 日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删去不适用者。

表格13[第16(d)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裁判法院档号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档号

经*展期/续期的禁止令

鉴于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在19年月日提出申请,要求将在(日期)作出禁止(姓名)(其*居住地方/营业地点/受雇工作地点为)离开香港的命令(编号(裁判法院档号))*展期/续期,本人在聆讯后,信纳该命令应予*展期/续期。

现凭借《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4)条的规定,命令继续禁止上述(姓名)(其最后为人所知*居住地方/营业地点/受雇工作地点为,其香港身分证号码为)离开香港,所延长的期间为*天/月,直至(该天包括在内)为止。

日期:19 年 月 日

裁判官

裁判法院

*删去不适用者。

注:(1)本条例第29(3)条规定,任何人在故意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离开香港或企图在故意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离开香港,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任何入境事务主任或警务人员均可无需手令而将任何犯第29(3)条所订罪行的人逮捕。

(2)在符合本条例第29(6)条的规定下(该条规定申请人须将其提出申请的意向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地点,在提出申请的3整天前以书面通知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禁止令所指名的人可向裁判官申请作出命令,解除该禁止令。

(3)本禁止令一式4份,均须由裁判官签署和盖印。

表格14[第16(e)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解除禁止令申请书

有关由(裁判法院名称)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在(日期)发出的禁止令(编号)事宜。

有关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5)条申请解除禁止令事宜。

有关受禁止令影响的人(申请人姓名)事宜。

本人(申请人姓名),地址为(申请人地址),申请解除由(裁判官姓名)在(日期)所发出以禁止本人离开香港的命令。

本人提出本申请的理由如下─

本人已于(日期)将申请解除禁止令意向通知书送达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日期:19年月日

申请人

注: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6)条的规定,申请人须将申请解除禁止令的意向、申请时间及地点,在提出申请的3整天之前以书面(即采用订明的表格15)通知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表格15[第16(f)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申请解除禁止令意向通知书

致: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按照《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6)条的规定,本人(姓名)(地址为),拟在(日期)向(裁判法院名称)

申请解除由(裁判官姓名)在(日期)发出的禁止令,特此通知。

签署

日期

注:此通知书必须于向裁判官申请解除禁止令之前最少3整天交付注册主任。

表格16[第16(g)条]

旅行代理商条例

(第218章)

解除禁止令

致: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

鉴于(申请人姓名),地址为(申请人地址)在19年月日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5)条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禁止*他/她离开香港的命令。本人在聆讯后,信纳该命令应予解除。

本人现凭借《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9(7)条的规定,解除(裁判官姓名)在(日期)于裁判法院所发出以禁止该申请人离开香港的命令,*但此项解除须受以下条件所规限─

日期:19 年 月 日

裁判官

裁判法院

*删去不适用者。

注:(1)本命令一式4份,均须由裁判官签署和盖印。

(2)本命令须由申请人送达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入境事务处处长及警务处处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表格17

(由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废除)

(过渡性条文见载于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第4条。)

附表3 旅行代理商陈述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c)条]

旅行代理商姓名或名称:..........

旅行代理商牌照号码:............

机票/发票/收据号码:...........

日期:........

航空公司名称:.........

票价类别:头等机位/商务机位/经济机位/游览机位/预购游览机位/团体机位/其他机位..........

有效期:1年/指明日期内................./其他...........

限制:无限制/不得转换航空公司/不得转换所经航线/不得退票/其他............

更改飞行日期:可更改/不可更改/须发出...................天通知

手续费:无/$...........%

退票罚款:须罚款/不须罚款

如须罚款,罚款额为..................%或$.................受机票上所列所有条款及条件规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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