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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日本和韩国7家公司不锈钢冷轧薄板执行价格承诺后有关保证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 2001-08-0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1]305号

  最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就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问题作出决定。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0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7号)印发你关,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4月13日起至2000年12月17日止,对原产于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7家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按下列反倾销税率转为税款:
  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 36%。
  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11%;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7%;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9%。

  二、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对超出上述反倾销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在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7号)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的,应予退还。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请退还的,应及时转税入库。

  四、由于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未在通关系统参数库中维护,因此办理上述转税和退还保证金手续时可采取手工操作方式。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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