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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 1996-08-15
发布部门: 联邦政府
发布文号: 1996年8月15日114-Ф3号文件

  第I章 基本情况

  第1款
  进出俄罗斯联邦(包括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协定和现行联邦法律调整。如果俄罗斯联邦所参加的国际协定有其他规定,则国际协定中的规定比此联邦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第2款
  根据在此联邦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有出境不受限制的权利。不能剥夺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权力。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不得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公民的配偶和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限制的近亲进行出境引导。

  第3款
  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由“俄罗斯联邦国界法”和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第4款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的保护和优惠。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有义务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并 对其实现俄罗斯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优惠。

  第5款
  如果在外国领土内出现紧急情况,俄罗斯联邦保证通过外交、经济和其他在国际准则中规定的手段,以保障在此国领土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安全。如果在外国出现情况、对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极难保护和实现对他们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的优惠,俄罗斯联邦政府以资料建议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要申请进入此国家国境。此种建议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出境条例的临时限制。

  第6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俄罗斯联邦边境,要凭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能够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这些文件的办理、付款和取消程序由本联邦法律确定。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中没有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边境必须出示可以证明其身份和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出示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颁发的相应签证(俄罗斯签证)。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运输公司(乘客的承运人)有义务对签证或者对出国人员的批准进行检查。
  俄罗斯签证的颁发程序按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执行。

  第II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取消程序

  第7款
  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并且凭此证件可以出入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被承认的基本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军护照(证明其海军身份)。

  第8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将根据其直接递交的书面申请、或者通过法律代表递交的书面申请,可由内务部机关在其居住地颁发,或由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颁发,在本联邦法中规定的情况下还可由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颁发。
  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为从出生日至18周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的书面申请颁发护照。居留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由驻在上述公民所在国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办理和颁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可以根据俄罗斯公民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登记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允许的派遣机关递交的个人书面申请,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办理和颁发护照。

  第9款
  以上述形式申请办理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必须说明自己的姓名,父称(其中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居住地,最近十年的工作地(工作,学习)和提交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申请应附加个人相片和办理护照应上缴的国家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办理户照)或者领事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办理护照)的证明,以及缴纳公文纸工本费的证明。在申请中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完整的说明本联邦法中规定的情况,会妨碍其出境。

  第10款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护照的时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护照颁发的有效期为五年。申请的递交日期被认为是,以本联邦法第9款中规定的办理证件以及附加照片方法递交申请的日期。在书面确认的必须进行紧急医疗或者近亲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办理护照的时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俄罗斯公民可以在其居留地递交获取出国护照的申请。

  第11款
  如果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以外遗失了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海军护照),相关的俄罗斯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为其颁发可证明其身份和赋予其进入(返回)俄罗斯联邦的临时签证。在护照拥有人将护照遗失的情况下,如果护照的有效期还有效,或者没有进行出境护照失效的声明,不予办理新护照。

  第12款
  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其它俄罗斯联邦关于出境的国际协定,为遵守其中的义务,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颁发护照的公民享有外交豁免权,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成员和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的议员(在其任期内),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和与其同等地位的公职人员,外交人员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的外交信使。
  拥有外交护照和到俄罗斯联邦境外正式代表机关或者附属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国际机关的俄罗斯联邦代表机关公出,居留或者符合以上条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儿童,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办理外交护照:
  对公务人员和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公出的随行行政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机关、俄罗斯联邦会议杜马机关、俄罗斯联邦政府机关的行政机关专业工作人员,联邦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和法律机关的公务人员,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行政技术工作人员,俄罗斯联邦正式代表机关或者附属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国际机关的俄罗斯联邦的代表机关的公务人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可以颁发公务护照,但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公务出差超过一年,对符合本款第三部分并得到公务护照的俄罗斯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儿童,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颁发公务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所有权属于俄罗斯联邦,境外公务出差期满之后应返回派遣俄罗斯联邦公民公出的机关。

  第13款
  海军护照(证明海军身份)是乘船出入俄罗斯边境的有效证件,海军护照(证明海军身份)的拥有者包括船舶。
  1958年证明海军身份外交公约规定(国际劳动机构108外交公约),海军护照(证明海军身份)的拥有者在有适当形式的船舶保证书的情况下有权个人或者集体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
  海军护照(证明海军身份)颁发给工作在边境海域的俄罗斯船舶上或者因公被俄罗斯船舶拥有者派往外国船舶上的俄罗斯公民,包括学员和为完成控制海运、河运和渔业的权力机关的公司、机关和机构,其他联邦权力机关的被派上船的出差人员。

  第14款
  在公出时,在俄罗斯联邦边境外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医疗帮助的费用,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医疗帮助,按照医疗保险或者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获得医疗帮助的有效替代文件的规定给付,或者根据邀请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担保给付,补偿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医疗帮助(在医疗机关的治疗)的费用。
  如果缺少本款第一部分所列的文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所提供医疗帮助的费用由公民自行负责。如果俄罗斯联邦同相关国家的国际协定中没有其他规定,俄罗斯联邦居留外国的公民的保险帮助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派驻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提供。

  第III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程序

  第15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的权力可以根据以下情况作暂时限制:
  1)从情报人员熟悉非常重要的情报或者足够机密情报的最后一天起,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五年的情况下,在有权接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非常重要的情报或者足够机密情报时,签订暂时限制出境权的劳动协定(合同),-在劳动协定(合同)或者根据本联邦法限制期限未到期之前,暂时限制出境权力。
  如果部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保护国家机密非常重要的情报或者足够机密的情报的规定,其中公民被通知递交出境申请的日期,保持机密的相应水平,则上述在劳动协定(合同)中的限制出境权的期限可以由部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政府延长。因此,从熟悉非常重要的情报或者足够机密情报的最后一天起,限制出境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其中包括劳动协定(合同)的限制期限。
  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服兵役者或者排斥性公民义务,--结束服兵役或者排斥性公民义务之前,暂时限制出境权力;
  3)对犯罪既遂的嫌疑人或者被起诉人员将推迟,--在事情解决之前或者实行法律效力之前,暂时限制出境权力;
  4)因犯罪被判刑,--服刑执行(完成)前或者刑满释放前,暂时限制出境权力;
  5)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完成义务之前或者在双方同意之前,暂时限制出境权力;
  6)在办理出境文件时提供明显伪造资料,--在办理文件机关解决问题的一个月之前,暂时限制出境权力。

  第16款
  在本联邦法第15款中规定的所有临时限制出境的情况下,内务部机关发给俄罗斯公民通知,通知中表明限制根据和限制期限,限制日期和限制决定的登记号码,完整的名称和负责限制公民出境权的机关的法律地址。

  第17款
  对熟悉、涉及非常重要的国家机密情报或者足够机密情报的公民,在本联邦法生效前,限制掌握此种情报的公民出境权,公民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成立的部门委员会上诉,部门委员会必须研究投诉,并且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权的拒绝可以付诸法律

  第18款
  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15款第1分项和第2分项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被限制,其护照在暂时限制期限未结束之前转交颁发护照的国家机关。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15款第3-5分项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被限制,其护照将被全权机关注销并且转到颁发护照的国家机关。根据本联邦法规定,对俄罗斯公民护照的注销由法院、检察机关、内务部、边境机关和海关机关、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完成。

  第19款
  俄罗斯联邦武装的服兵役人员,规定兵役的联邦权力机关,其中包括按命令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出境要有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办理出境许可指挥部的允许。

  第20款
  未成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规定,必须由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陪同。如果未成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无人陪同,他的护照必须有上述人员对其出境的公正同意,如果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三个月以上,这种保证必须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成立的监护机关担保的。

  第21款
  如果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不同意未成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他能否出境的问题将付诸法律

  第22款
  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责任以及对其在境外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将赋予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在无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集体出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律代表义务由集体出境人的父母承担。

  第23款
  法律承认无活动能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的申请,可以在能够保证无活动能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安全和周围人的安全的成年人陪伴下出境。

  第IV章 办理和颁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出入境俄罗斯联邦文件的程序

  第24款
  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外国公民出入俄罗斯联邦边境,须出示带有能够证明其身份、并且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的俄罗斯签证。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无国籍人员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须出示带有其居住国相应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并且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的俄罗斯护照。根据本联邦法,可以不同意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出入俄罗斯联邦边境。
  第25款
  办理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出入俄罗斯联邦边境,其根据是向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提出的书面申请(个人申请或者通过代表)。如果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受到俄罗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邀请,进入俄罗斯联邦,办理这种邀请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安排。办理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根据是,以此形式的关于旅游的条约。

  第V章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出入境

  第26款
  以下情况,可以不同意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
  1)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的程序,在办理俄罗斯签证时,不能出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生活以及离开的资金或者无法表明能提供这笔资金;
  2)在俄罗斯联邦国境线的通过点违反了俄罗斯联邦通过国界的规定、海关规定、卫生条例--在消除违反规定之前;
  3)提供关于自己或者关于访俄目的明显虚假的资料。

  第27款
  以下情况,可以不同意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
  1)必须为了国家安全;
  2)以前在俄罗斯联邦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曾有重大或者极其重大的犯罪,或者以前在俄罗斯联邦期间,曾经被强制驱逐出境,--服刑后五年内或者从被驱逐之日起一年内;
  3)他们没有提供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办理俄罗斯签证所必需的文件,--到提供之前;
  4)他们申请三个月以上的俄罗斯签证,但无法出示没有传染病的证明书,--出示此种证明书之前。

  第28款
  以下情况,可以限制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离开俄罗斯联邦:
  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怀疑犯罪或者被指控,-在事情决定或者法庭判决生效前;
  2)被指控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犯罪,--在执行(完成)服刑或者刑满释放之前;
  3)逃避法定义务,--在完成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之前;
  4)没有完成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缴税义务,--完成义务之前。

  第VI章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的秩序

  第29款
  根据规定,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时不能停留。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通过时须出示俄罗斯交通签证,开往与俄罗斯联邦接壤国家或者目的国线路的入境签证,以及能证实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换乘站取得的、有效的出境车票。

  第30款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拥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权的签证的,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有理由的请求,及确认停留必要性,颁发给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

  第31款
  以下情况,允许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无签证的情况下,乘坐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
  1)乘坐空中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中途不降落;
  2)乘坐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机场中转降落,并持有以相应形式办理的,拥有进入目的国权力的文件和证明,以及从抵达之时起24小时内飞离中转机场的飞机票,其中包括必要停留。
  3)居住在与俄罗斯联邦有相应国际协定的国家领土内。

  第32款
  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在居民区逗留24小时以上,被认为是必要停留:
  1)非人为造成的缺少乘车、乘船或者乘飞机的资金。
  2)由于交通工具某部分损坏或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对交通工具进行必要的相应维修。
  3)根据医生诊断,患有继续旅行将对其生命和健康有危险的疾病。
  4)在换乘点换乘时,以一种交通工具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时,无规定的滞留。
  在必要停留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居留及延长俄罗斯交通签证的有效期,由内务部机关在必要停留地根据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的申请办理。

  第VII章 违反本联邦法的公务人员,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33款
  违反本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应负俄罗斯联邦政府所规定的责任。

  第34款
  如果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违反了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办理出入境俄罗斯联邦(出境或者入境)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35款
  公务人员由于其错误,侵害了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出入境(出境或者入境)俄罗斯联邦的权利,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对由于自己的决定、行为(不行为)所造成上述人员的物质和其他损失负责。

  第VIII章 结尾

  第36款
  本联邦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7款
  从公布之日起,承认本联邦法的效力:
  1)取代它法:
  1992年12月22日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决议“关于苏联法律‘苏联公民进出境秩序法’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生效法”(俄罗斯联邦众议员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统计表,1993年);
  联邦法律“联邦委员会议员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地位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会议1994年);
  2)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下列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的法令无效:
  1991年5月20日的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秩序法”(苏联众议院大会和苏联最高委员会统计表,1991年);
  1991年5月20日苏联最高委员会决议“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秩序法’生效法”的1-5点(苏联众议院大会和苏联最高委员会统计表,1991年);
  1981年6月24日苏联法律“外国公民进入苏联权利法”的“外国公民进入苏联”第III章(1981年苏联最高委员会统计表)。

  第38款
  在本联邦法生效六个月内,在机关命令中有涉及非常重要的国家机密或者足够机密情报的机关,与曾经接触以及正在接触此种情报的工作人员,根据本联邦法第15款第1分项中的规定,须签订劳动协定(合同)。

  第39款
  在本联邦法生效六个月内,保留进出境俄罗斯联邦的有效秩序,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办理和颁发进出境俄罗斯联邦的文件,办理和颁发以上文件的全权国家机关对边界的划定,及不与本法相抵触的部分。

  第40款
  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联邦法生效三个月内,采用本联邦法作为新法令。

  俄罗斯联邦总统 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6年8月15日114-Ф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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