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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同级品检证作业及检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3-12-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会核字第092003268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核字第092003268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关键特性:指核能级产品之重要设计、材料及功能特性,可经由检验、测试及分析等方式之验证,以对其能执行预期之安全功能提供合理之保证。

二、核能同级品:指商业级零组件经特定检证程序,以证实其特性与原核能级零组件之关键特性相当者。

三、允收:指采用客观证据提供合理之保证方式,以确认所接收之零组件即为核能同级品零组件。

四、技术评估:指依据零组件功能要求,订定关键特性及允收准则,并确认其相关之需求均详列于采购文件中之评估过程。

五、检证:指经技术评估及允收程序,以证实商业级零组件之特性与核能级零组件关键特性相当之作业。

六、商业级零组件:指非依照核能级产品之特殊规格而设计制造者。

七、允收准则:指依据零组件之预期安全功能要求,所订定之检证合格标准。

八、环境验证测试:指在同一制造批次之零组件中随机取样,应用仿真等效环境状况执行零组件特性之验证,验证结果必须确保该批次零组件在实际环境下之适合性,其主要之环境条件包括温度、压力、湿度、辐射及化学等因素。

九、失效模式及影响分析:指评估组件之失效机制对安全功能所造成之影响。

十、安全功能:指核子反应器设施中安全相关结构、系统及组件,在正常运转、可预见运转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外在事件及天然灾害等状况下,能确保下列功能:

(一)核子反应器冷却水压力边界之完整性。

(二)使核子反应器设施停机,并维持在安全停机状态。

(三)防止或减缓事故后厂外辐射剂量超出法规限值。

第3条 经营者应负责下列核能同级品检证作业之管制,并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

一、建立核能同级品检证计画及程序。

二、执行技术评估与建立允收准则。

三、经营者自行执行或委由检证机构执行核能同级品检证,均应确认检证程序之适合性,并确认经检证合格后之核能同级品作为安全相关应用之可靠性及安全性。

四、核能同级品检证文件之管制。

第4条 核能同级品检证机构(以下简称检证机构)应负责下列检证作业之执行:

一、建立核能同级品检证程序及品质保证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及经营者之检查或稽查。

二、得接受经营者之委托,提供技术评估及允收准则。

三、依照经营者同意之采购文件,接受委托执行检证,并对委托者负责。

四、有效管制核能同级品之检证文件。

第5条 检证机构或经营者于检证或使用核能同级品,发现有缺失或不适用之情形时,应于发现后一个月内填具附件一之核能同级品零组件异常提报表,提报主管机关。

第6条 核能同级品之技术评估,应包括:

一、确认用于核子反应器设施中零组件之安全等级及适用规范。

二、分析零组件之失效模式与失效对系统及零组件安全功能之影响。

三、依据失效模式及失效对系统安全之影响,决定零组件之关键特性及测试计画,并评估对系统、设备及组件之监测、营运期间检测或测试计画之影响。

四、依据技术评估结果,评定符合采购需求规格及允收准则之条件。

五、评估耐震和环境验证测试纳入检证作业之关联性。

第7条 依据允收准则订定允收计画时,应就零组件之关键特性选择下列适当允收方法:

一、特殊测试及检验:应依据允收准则之既定程序执行,并证实零组件具有执行特定安全功能所应具备之关键特性。

二、供应厂商稽查或访查:供应厂商应具备合格之品保制度及作业程序书,必要时此项要求并应延伸涵盖零组件或原料制造商。访查人员应具备品保及技术专业,以确保供应厂商及其零组件原料制造商具有完善之品保制度并确实有效履行。

三、货源验证:对于无法经由特殊测试及检验确认之关键特性或允收准则,必须执行零组件特定制程之材料程序及文件现场验证,以确定零组件系按一定之制程所完成。货源验证之要求并应注明在采购文件中。

四、供应厂商之供货纪录:指供应厂商依据检证要求所提出之供货纪录。

前项第二款、第四款之允收方法,应配合其它允收方法执行,不得单独使用。

第8条 核能同级品之验证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标准。

检证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或主管机关认可标准之品保制度。

第9条 检证机构之组织应包括执行零组件检证所必需之功能单位:

一、检证技术单位:应具有核能同级品零组件检证所需各类专长之工程师。各类专长之工程人员必须具有曾从事核能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之经验。

二、检证设施:应具备检证范围所需之功能实验室或设备,以执行关键特性测试及分析,如电机、电子、机械、化学、核工、材料、结构或辐射等测试设备。

三、品保单位:应具有检证相关之品保制度、品保程序书及品保工程师。

四、资料管制中心:应有档案储存室及档案管理制度,并有保存档案四十年之能力。

检证机构得视需要委托国内外合格实验室或合格专业机构代为检测,并应对检证结果负责。

前项合格实验室或专业机构,系指经由检证机构评鉴或具公信力独立认证机构认可之实验室或专业机构。

第10条 检证机构应填具附件二之申请书,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可,经审查通过后核发认可证书,其格式如附件三。

前项认可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得检具附件二所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再申请认可。

第11条 检证机构之认可证书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要求检证机构限期改善:

一、拒绝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或监督。

二、检证机构在执行检证作业中,如发生重大品质缺失或检证业务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设备损坏时。

三、未依规定提报核能同级品零组件异常提报表。

四、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且情节重大者。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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