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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41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的决定》(陕政发〔200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为承办责任人的抓落实责任制。要突出抓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并与各部门管理目标相衔接。
  第三条成立省政府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组成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部门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及部门目标管理的督查考评。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部门内部督查考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人事(干部)处共同承办。
  第四条督查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便于操作的原则,实行督查和考评相结合、点上督查与面上推动相结合、舆论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组织考评与单位自评相结合、平时检查记实与半年督查初评、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目标任务分解及考评内容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按照每年《省委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对事关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进行逐一分解,并结合本部门职能、业务范围,提出当年工作目标任务。
  第六条对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承办责任人要组织承办单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部门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于年初报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审并呈各主管副省长审定后作为督查考评的依据。  
第七条省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确定后,要按照部门业务分工,层层分解,对每项重要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到部门分管领导人、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考评内容:
?1、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完成情况;
?2、围绕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况;
?3、本部门职能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4、部门内部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情况;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机关安全和稳定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督查
  第九条健全定期汇报制度。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承办责任人每季度向主管副省长报告,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条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对各部门完成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限期解决。
  第十一条建立公开通报制度。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完成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省政府全体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建立效能监督制度。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效能监督室,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效能的日常监督,做出检查纪实。设立效能监督电话,在政务大厅和各厅局设立专门意见箱,受理群众监督和投诉。面向社会各界聘请效能监督员,对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进行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核实后作为扣减部门考评分值的依据。
  第四章考评方法
  第十三条考评分为平时检查记实、半年督查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十四条平时检查记实,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明查暗访、问卷调查、效能监督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半年督查初评以各部门自查自评为主,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审查各部门自查报告,并组织随机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年终总评在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考评,采取发布公告、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听汇报、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法实施。
  第十七条督查考评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公论。主要征求四个方面的意见: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2)单位内部各层次人员的意见;
(3)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考评实行百分制打分(打分表见附件1、2),按平时检查纪实、半年督查初评、年终总评、分管副省长评价等四项分权重核算总分(考评具体实施方法和权重比例见附件3),作为确定各部门考评等次的依据。
  第十九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等。各等次比例按优秀15%,良好35%,一般45%,较差不超过5%掌握。
  第二十条对各部门的考评,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提出考评等次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对当年各部门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考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增发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要向省政府做出说明;
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考评确定为较差等次的部门,要分别情况对部门主要领导或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并相应扣发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奖金,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工作的督查考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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